求知识2011
发表于 2011-11-20 00:50:00
大家都来顶起! “ 接待人员只接下材料,就让回去等着,要不然就两个月再来登记。”为什么要两个月再来登记?不会收下材料暂先作个登记?这不是在增加百姓维权时多次来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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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760653
发表于 2011-11-20 08:04:00
大家都来顶起! 中国的法与理在那里,上律师汇 lvshihui.cn看了很多也很气愤。本身想说说我的事(自己是受害者,西安派出所民警徐卫斌警号014721借调解索要未来果报复处罚受害者拘留我十天,我上诉至法院,西安新城分局已撤销,派出所赔偿了10000元,我在法院撤诉。但办案民警的职务犯罪也没有受到逞罚),算了我只是在这里发一下唠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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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话要说
发表于 2011-11-20 21:50:00
大家都来顶起! 律师没有帮助策划伪证,是大连中院和辽宁省高院根据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言辞证据定案,配合公安制造冤案。
如此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折射出中国民主法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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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尾龟_大陆
发表于 2011-11-20 22:22:00
大家都来顶起!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侦控双方违法取得的间接证据心知肚明(没有直接证据坐实)的情况下,却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一律采取“拿来主义”,以致刑讯逼供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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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尾龟_大陆
发表于 2011-11-20 22:25:00
大家都来顶起! 虽然证据规则对“当事人的陈述”也作为法定证据,但是在“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下取舍“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所以,有职业良知的法官在采纳“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时是非常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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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尾龟_大陆
发表于 2011-11-20 22:27:00
大家都来顶起! “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不排除就不能采用的原则没有得到根本贯彻落实,不少嫌疑人成为法治社会里的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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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话要说
发表于 2011-11-21 09:22:00
大家都来顶起! 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大连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明知道张炳骐关于律师帮助策划伪证的供述笔录是刑讯逼供取得,却不予排除,程序严重违法。程序不公,实体必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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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话要说
发表于 2011-11-21 18:23:00
大家都来顶起! 律师没有帮助策划伪证,是大连中院和辽宁省高院根据刑讯逼供取得非法言辞证据定案,配合公安制造冤案。如此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得不到解决,折射出中国民主法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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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如风随风去
发表于 2011-11-22 08:04:00
大家都来顶起! 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是本案法院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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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话要说
发表于 2011-11-22 21:06:00
大家都来顶起! 仅凭刑讯逼供取得的张炳骐一份供述笔录就认定律师帮助策划了伪证,明显违法错误。对律师提供的飞机票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辽宁省高级法院装聋作哑,不质证、认证,分明是掩盖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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