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8】学法维权,每日一案 -电器公司因广告中写错1个字被判民事欺诈 “寸”和“吋”是不同的计量单位,河南一电器公司因在广告中没有区分清楚两个字,被法院认定为民事欺诈。郑州市二七区法院7月25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电器公司“1+1”赔偿消费者王女士6590元。 消费者起诉:“吋”“寸”不同,要求双倍赔偿 郑州市民王女士于2011年7月8日看到河南一电器公司的广告,广告中说,某品牌彩电46寸LED推出以旧换新活动,活动时间7月8日到31日。王女士和家人商量后,于7月16日到该电器公司下属商场,以6590元购买了该型号彩电一台,商场依约将货物送至王女士家中。之后王女士发现,该彩电尺寸并不是46寸,实际尺寸是46吋,与广告所刊登内容不符。王女士据此认为,商家发布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彩电,属欺诈行为。 因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即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6590元,增加一倍赔偿金6590元。 法院判决:卖家“1+1”赔偿消费者 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被告在登广告时将“吋”写为“寸”,作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原告购物款,并赔付一倍赔偿金。同时,王女士应当将所购彩电返还商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某电器公司退还原告王女士购物款6590元,并赔偿6590元,共计13180元。 法官说法:“寸”和“吋”有区别 二七区法院法官李晓理说,所谓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就属于此类情形。根据计量的相关规定,显示器的尺寸是指面板的对角线尺寸,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cm),简称“吋”。46英寸显示器不能说成46寸(一寸约等于3.33cm),应该用46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