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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删争议条款原创者重获作品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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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7月8日消息(记者侯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版权局日前(6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号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删除了此前第一稿中引起争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
此前,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系列争议之中,第46条有关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引起的争议最为激烈。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就是所谓的“法定许可”制度。而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一是向国家版权局报备;二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费。
草案一出,宋柯、高晓松、汪峰等为代表的音乐界人士公开提出反对,网友也认为,这将使“内地音乐进入翻唱时代”。
草案二稿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
前太合麦田CEO、唱工委副理事长宋柯表示,就目前看到的一些修改以及同行交流意见,“我觉得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主管部门重视了行业的想法,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他说,从二稿中原46条的删除,可以看到还是尊重了著作人的选择权的。
中国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这一删除和其他各处改动是国家版权局对公众、音乐人诉求的回应。”但张洪波同时指出,原第46条和第47条的取消,恢复了作者作为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但是他对这一点也有些担忧,因为,表面上看权利人有权了,但实际上可能仅仅是部分有一定实力的权利人,才有能力去跟相关的唱片公司、电视台去谈,授权自己的作品。其他相当数量的权利人,很难去谈判。这样的话,需要有影响的作者团结一部分人。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其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代表自己的会员去和电台、电视台去谈。
【央广新闻·第一背景】
今年3月31号,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修改草案中关于录音制品许可权的内容引发争议。
修改草案中关于录音制品许可权的第46条的规定,当时是触动了很多人音乐人的敏感的神经,一些音乐人表示说修改草案中第46条是不妥,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当时包括高晓松、汪峰、李广平等音乐界人士纷纷质疑这条规定,认为这条规定架空了原创者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是变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
当时高晓松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很难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再去翻唱翻录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而这是鼓励互联网盗版之举。
还有网友戏称说,如果第46条规定一旦通过,就意味着汪峰将无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而乐坛将由此进入翻唱时代。另外有网友表示说,只许录音制品这个提法很蹊跷,为什么不包括影视和电视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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