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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解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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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8: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记者陶叶 国家近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和长收益。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记者的专访,解读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新华网记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服务产品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过去,饮水工程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致使饮水工程成本过高,造成一些地方供水单位负担较重。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何使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得到完善,以提高农村生活质量?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了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这些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将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华网记者:
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都需要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出台前,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标准不统一,多为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降低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有何积极意义?各地的落实情况如何?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
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在0.80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2/3,部分高扬程农村饮水工程甚至达到70%以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性质极不相称,也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带来很大困难。
2011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政策。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国家政策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中,北京、山西、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直辖市、自治区)明确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的执行,从此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15%。
新华网记者:
随着我国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相关用地方面的问题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确,甚至出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能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
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通知》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上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5/02/c_12306771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1tz/t20110602_416528.htm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xwater.gov.cn/home/details.asp?articleid=30914
原文
新华网记者对话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三项政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
新华网记者陶叶
国家近年来接连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和长收益。日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网记者的专访,解读国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新华网记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服务产品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过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种类较多,致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成本过高,造成一些地方供水单位负担较重。日前,国家有无相关政策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从5个方面明确了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第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第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五,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这些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将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华网记者:我国绝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都需要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出台前,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标准不统一,多为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对降低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有何积极意义?各地的落实情况如何?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在0.80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2/3,部分高扬程农村饮水工程甚至达到70%以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性质极不相称,也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带来很大困难。
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政策。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国家政策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中,北京、山西、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直辖市、自治区)明确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价政策的执行,从此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15%。
新华网记者:随着我国大规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方面的问题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地和供地方式不明确,甚至出现获得土地难等问题。《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能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有关负责人: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
《通知》明确要求,农村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还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饮水项目用地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报批手续,缩短报批周期。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上给予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而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给予了保障,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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