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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 能免责否?[来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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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2:38: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 有个案子涉及违法性认识问题 想请教下,麻烦了。
   我县(浙江舟山岱山县)首例野生动物贩卖案开庭。今年5月17日上午,这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詹某、谢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解,如此大规模的海龟贩卖案,在华东地区也属罕见。
    张某、詹某等7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出庭受审。据岱山县检察院介绍,此案共涉及7人,主犯詹某系广东籍男子,在舟山做海鲜生意的过程中认识了岱山籍男子张某。得知岱山渔民在捕鱼中经常会捕到海龟,又了解到贩卖海龟利润可观,詹某便与张某商议,由张某在舟山收购海龟出售给詹某,再由詹某运往广东高价出售。见有利可图,张某便同意了。去年10月期间,张某与其妹妹(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岱山本岛、衢山岛及定海的西码头等地收购海龟。  
    庭审中,众被告人均后悔不已,从小在海边长大的张某,对海龟并不陌生,但却不知道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没想到贩卖海龟居然会触犯刑律。      
  具体信息在舟山岱山法院网公示着,http://www.zsdscourt.cn/index.asp  具体请看网站上的《人民法院报》:请渔民兄弟旁听  《今日岱山》:一堂“天平”下的普法课
《舟山日报》:贩卖野生大海龟案昨开庭,岱山法院请渔民旁听庭审   报道。
  我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 可能是会违法却免除责任 希望大家能指点下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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