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9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讨论]此合同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来自lvshihui.cn】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7-10 05:5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假设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此合同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注意:请回复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后,看详细分析!
**屏蔽** Hidden Message **屏蔽***
『以上内容为网上采集,并不代表律师汇的观点,请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和非法内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1-15 01:20 , Processed in 0.15217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