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71|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汇: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有价证券诈骗罪案例分析(转载)--lvshihui.cn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3:4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刑法第197条的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仅指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债券等资本证券,包括国家发行的彩票;伪造、变造的无客观对应的国家有价证券,属于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使用”是指按照有价证券的功能,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作为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行使的行为;“使用”必须具有欺骗性质,将伪造的、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给知情的对方的,成立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兑换现金的,应分清不同情形处理;一般主体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在无受骗者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1-2-26 11:4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打气油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1-2-26 14:0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写的很不错, 我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usu2121   一个你进了就不想出去的空间 最新更新了近百家史上最强的淘宝店铺 记得帮我踩踩额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1-2-26 14:0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开眼界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16:21 , Processed in 0.124361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