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勇敢律师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律师汇: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lvshihui.cn

[复制链接]
71#
发表于 2011-6-4 10:5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行政诉讼问题:不质证证人的证言,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有5个证人,我一个也没有,只有省政府的公文证明??????????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2#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11:1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不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没有证明力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3#
发表于 2011-6-4 18:5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行政诉讼问题:不质证证人的证言,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有5个证人,我一个也没有,只有省政府的公文证明??????????
  $$$$$$$$$
  
  您回答:不质证的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没有证明力
  
  问:如果被告有5-20人作证,原告都不质证,难道这20人的证言都没有证明力???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4#
 楼主| 发表于 2011-6-4 21:1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我就根据你的字面意思回答你的问题,我是说没有经过质证的证人证人没有证明力,并没有说因为原告不质证证人证言没有证明力,你注意区分你本次和上次的问题,是你问的不对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5#
发表于 2011-6-5 12:1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谢谢您!
  按您说的,我理解:就是说:被告对自己带来的证人和对其有利的证言,进行质证,法院如果确认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不管原告质证不质证对吗?
  问:现在几个农村老娘们的证言,能否定省政府2009年11月作出的征收土地公文的真实性吗?(省政府征收土地公文里,有我宅基地面积、证号,表明我是被征地人),证人证明我没有宅基地,其证明力乃个高?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6#
发表于 2011-6-5 23:4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楼上的理解错了楼主的意思。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楼主的意思是如果法院(或被告)没有将被告的证人证言向您出示,而您也未对该些证据发表意见,法院不能将该些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一般质证是在证据交换或法庭调查阶段)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7#
发表于 2011-6-6 10:0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证据交换完了,被告没有证言出示,但有可能有5个证人出庭。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8#
 楼主| 发表于 2011-6-6 10:2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作者:天水之末 回复日期:2011-06-05 23:43:41    
  
    楼上的理解错了楼主的意思。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楼主的意思是如果法院(或被告)没有将被告的证人证言向您出示,而您也未对该些证据发表意见,法院不能将该些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一般质证是在证据交换或法庭调查阶段)
  
  回复:
  
     天水之末回答的挺细致全面
     另外,kuichina 是哪里的?把案情扼要说明一下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9#
 楼主| 发表于 2011-6-6 18:0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0#
 楼主| 发表于 2011-6-7 08:1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1-14 14:24 , Processed in 0.12499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