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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天下奇谈,没病历的故意伤害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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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12:1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全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再审案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 32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天津市津南区(2007)南刑初字第 103 号民事判决)【2009】南刑初字第294号。【2008】津高审刑监字第66号,指令二中院再审。【2009】二中监刑字第3号,撤销【2007】二中刑终字326号,【2007】南刑初字第103号。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9】南刑初字第294号,维持原判,一黑到底。
                 申诉再审事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协助黑社会份子徐子成为达到敲诈再审申请人的目的,指鹿为马、诬良为盗,在犯罪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竟然强行判再审申诉人无辜坐了八个月的监狱,实在是冤枉。
                
                事实过程是这样的,申诉人是一个外来的个体户,从小忠厚老实,多年来在津南区小站镇东风村南侧勤勤恳恳地经营着自己的企业,这些年来向国家交纳了大量的税款,引起某些人特别是黑道上人的眼红。2006年6月,申诉人因院内需要垫土,将土方工程包给潘宝龙,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土方量,在土方工程完成后,申诉人再支付工程款。而在施工垫土的过程中,对方不讲商业信誉,多次要求申诉人提前支付工程款,并且多次带黑社会分子徐子成(此人是津南区小站镇一带有名的混混儿,经营设施好人,伤害无辜,并因此被判过刑,徐子成曾说“小站派出所我熟,都是我朋友,没有人敢管我,”潘宝龙也曾对申诉人说过“徐子成可不是平民百姓,他去买旧塑料身上都带着刀子,他是黑道的,经营和人打架,伤人”)组织人员车辆围堵申诉人的院门,不让申诉人的人员及客户进出申诉人的院子,影响申诉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双方曾为此发生多次争执。申诉人为此曾准备向小站派出报案,但对方多次表示他们与公检法机关关系不一般(后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告也没有用,申诉人本着和为贵的精神也就没有报案。
                
                2006年6月24日,潘宝龙与徐子成又到申诉人处故意捣乱闹事,且拉土的车将申诉人的院子堵住。申诉人与他们的论理,潘宝龙没有干完垫土,我为什么要付款。申诉人让董恩全拿超平仪去测量垫土高度和土方量,这时潘宝龙自知理亏,便狗急跳墙,让徐子成去打董恩平,申诉人气愤不过,就去将徐子成推开,不让他再打董恩平。徐子成为此扭住申诉人,双方扭到一起。但申诉人绝对没有对徐子成的面部用力击打。而后,小站派出所警察就到了,当时双方都一点儿轻微的伤痕,但徐子成的面部是好的,绝对没有受伤。如果徐子成的眼眶内壁当时骨折的话,那么脸上肯定会有血迹,那么派出所的警察就应该给他照相。后来经派出所警察向在场人员取调查笔录,谁都没有看到徐子成的脸上有伤或面部发青。这时,派出所的笔录上也没有这方面的记载。后来几个月内,潘宝龙与徐子成多次找派出所及公检法的人员,要求他们狠办申诉人。这些人员为达到陷害申诉人的目的开始行动起来了。先是由派出所的警察篡改了与徐自成为一伙故意制造麻烦的人潘宝龙的笔录,在笔录上增加了“徐子成右眼附近青了”的内容(这一点派出所的人已经书面承认)。而徐子成在打完架后,没有什么伤,就走掉了,他没有去任何医院去治疗,事后也没有任何病历向公检法机关提交。后来徐子成找有关医院人员出具了虚假的,不成立的诊断证明,一份是打架后的第三天(6月26日)到咸水沽医院开的诊断证明,根本证明不了是6月24日申诉人将其伤害的事。另一份是10天(7月4日)后徐子成到天津市眼科医院去开的诊断证明,该证明书称徐子成眼内壁骨折,但医院不能证明徐子成的骨折是何时形成的。而事实上,徐子成的眼部骨折是多年前就因设计他人而打架时就形成的,事后申诉人向徐子成的同村人了解到这些情况,就及时向派出所篡改笔录的事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对徐子成骨折的时间做技术鉴定,但事后,公检法机关为达成非法制裁申诉人的目的,对申诉人如此合法合理的要求均不予理会,故意制造冤、假、错案。2006年6月26日,派出所向徐子成取调查笔录,徐子成在笔录中称其左眼受伤,与派出所篡改了潘宝龙的笔录中“右眼青了”的笔录内容相矛盾,成为制造冤假案的有力证据。一会儿右眼、一会儿左眼,这么明显的伤的认定没有这么复杂吧,这也太随意了,这样的谎言太容易被揭穿了,但就是这样可笑的谎言竟然被法院认定并判了申诉人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让申诉人赔偿800多元的医疗费给对方。真是岂有此理!
                 2006年7月10日,小站派出所民警白海涛分别找申诉人及徐子成谈话,白海涛与徐子成谈话时,办公室的门是半掩着的,申诉人的爱人周春娥在门外恰好听到二人谈话的内容,徐子成对白警官说“我就说我的眉骨坏了,我去弄单子。”申诉人知道后立即就向当时在派出所的负责人张副所长报告了这一弄虚作假的情况,而派出所却对这一明显支持造假的犯罪行为不管。
                 二、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使本案事实疑点重重、内幕重重。
                 在公安机关篡改笔录的基础上,本案按照司法程序经过检察院公诉到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在案件办理期间,申诉人多次向公检法机关的干警要求鉴定徐子成眼眶骨折的时间,而这些黑心的人员就是不理会,直到2007年4月案子到津南法院后,在我的一再强烈要求下,法官才勉强到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去进行鉴定,而鉴定的专家对没有病历的事情都感到不解,所以建议法院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而经申诉人向医学权威机构及专家咨询,徐子成骨折的时间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鉴定出来的,申诉人多次向法院申请,但法官对此就是不予理睬。本来完全可以做出新伤还是旧伤的鉴定,法院为什么不去做,做了他们就没有诬陷申诉人的机会了。津南区司法机关咋就这么大的胆子欺压好人呢,咋就这么敢枉法办案呢,咋就这样没有职业道德、没人性呢,这样的事都能做得出来,这是犯罪,连个好人都算不上,咋就能穿上警服、当上法官呢?如果法院委托北京的机构进行这个鉴定,完全能够证实徐子成诬陷申诉人的事实,也能够反映出公检法相关干警对人民的冷漠及助纣为虐。
                 再办案过程中,这些干警也时而流露出对申诉人的同情,在派出所、津南区检察院、特别是津南区法院的承办法官和庭长,私下里对申诉人说你被冤枉了。但他们却表示对此很无奈,不敢主持正义。他们还多次对申诉人说“你折腾不过对方,只要你认了罪,我们是不追究你责任的”这明显是在法院在不能认定申诉人伤害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诱导申诉人,是诱供,是胁迫申诉人认罪。
                 申诉人是一个正直的人,没做过的事绝不承认。按照司法人员的明示和暗示,只要申诉人违心承认下事实,他们是绝对不会判申诉人刑期的。但人的正义感使申诉人耿直倔强,没有做过的事情就是没有做过,凭什么逆来顺受。如果申诉人真的犯了罪,法院该判什么罪,判多少年,甚至死刑,申诉人也不会有任何怨言的。徐子成通过潘宝龙等人传话让申诉人出钱了事,这是赤裸裸的敲诈,申诉人是有一点儿钱,但这样的钱申诉人一分钱也不出,绝不接受敲诈。
                 三、一审及二审法院违反程序,故意枉法认定证据不足的事实。
                 本案打架的原由完全是徐子成故意引起的,如果徐子成受伤的话,警察应该很明显的就看出来,并且在第一次出现场时就应该将证据固定下来。而事实上没有,警察们在一开始却并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而是在事后,开始补救造假证。检察院公诉申诉人的证据不足为凭,完全不能证实申诉人伤害徐子成的事实。
                 对于徐子成、潘宝龙的陈述与证词,他们二人与申诉人是冤家对头,他们是过意诬告陷害申诉人的同伙,他们的说辞绝对不能被法律认定。而且他们二人对于徐子成的伤害部位说法不一,自相矛盾。潘宝龙关键的证词还是派出所篡改而加上的。
                 对于徐子成提供的诊断证明,不能够证明骨折是新伤,是申诉人造成的。对于徐子成的伤的认定,连X光照片都没有,怎么确定的骨折。
                 至于鉴定结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看到过,即使有这样的鉴定报告,也应该是徐子成在几年前与人打架被判刑的一起案件中形成骨折的鉴定报告,法院没有鉴定这份报告的真假。徐子成也并没有将原始病历提交出来,而且,法医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应到法庭接受质询,而这些鉴定人员都没有到庭,这太不正常了,所引2006年8,1日。天津眼科出具诊断证明,(NO00359602)法院的案卷里却没有。
                 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就是用上面这份没有什么证明力的“证据”认定了申诉人“犯罪”的事实,终于制造出了假案、错案、冤案。达到了目的。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的法官也对申诉人表示“只要你认下这个事,我们就改判,不判你罪。”申诉人坚决不做违心的事,不承认犯了罪。这样,二中院竟不审查本案的证据是否充分,就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
                 通过本案,申诉人真正领教了黑白善恶颠倒,被人冤枉的滋味。申诉人蒙受如此不白之冤,到死也不会向黑恶势力低头,向无良司法人员认罪。申诉人一直在怀疑,这样的国家机关还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么,还能为民做主伸冤吗?要是国家机关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国家还有什么希望?天下还是人民的天下,好人的天下吗?这岂不是万恶的旧社会。旧社会的法院能做出这样的事吗?
                 在本案的前后过程中,申诉人明显感觉到在案件的幕后,有一种操纵一切的力量左右着这一切,左右着办案人员的行动。这后面绝对有徐子成这样黑势力的保护伞。这把黑保护伞将一起由徐子成等人故意挑起的因普通商业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竟然导演成一起假错冤案,太离奇了。参与本案的所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就是这样执法的吗,是为谁执法,他们也太黑心冷漠了罢,申诉人平白无故被人抹黑,可是为了社会和谐,为了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者剥夺我,重新要求做鉴定的法律要求,卷宗里没有病历,伤鉴里引用的病历,是复印件,这让我(ˇˍˇ) 想起,佛说,空即是色,色即是空,
                
                
                
                
                
                
                
                违反潜规则罪-------冤狱
                天津市【2007】南刑初字第103号。【2007】二中刑中字第326号。【2008】二中监刑监字第7号,【2009】南刑初字第294号。法官警官,枉法裁判,一叶障目,掩耳盗铃,司法像橡皮泥一样,被不法官员随便捏来捏去。司法就是执法者发财致富,升官。一种工具。
                 在保护伞的指示下。不去重新鉴定【北京军区总医院南门法医鉴定中心王主任说只要提供原始病历就可以做。】就可以还我清白。就这样证据自相矛盾,
                没有病历却做出假监定。没有伤警官,医生想办法弄。法官以我违反潜规则,不懂规据没罪也要认罪认罪不处罚,不认让我进监狱,为了维护保护伞的利益,我做了八个月的大牢。
                 事实证据
                1---派出所给我们调解不成,我们听到徐子成跟白海涛警官说【我眉骨有骨折,我去做假鉴定】白警说别胡来。我马上向张明华所长说明了情况。
                2----徐子成【诊断证明】笔体不是李大夫一个人写的。咸水沽医院开出证明是别人添加私改的。
                3----白海涛警官,篡改了【徐子成】,【潘宝龙】的原始笔录。私自篡改的布分没有本人按手印,徐【左眼青龙】,潘,【右眼青了】,这就证明徐子成右眼青了,左眼没青因为潘【证明了】,徐【自己证明不可信。】
                4-----白警官【情况说明】承认篡改笔录,违反【刑诉】91条。里面的说明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5------津南公刑技字【2006】第635号,鉴定证书只说有伤,没有证明【新】,【旧】。
                6------天津法医专家鉴定委员会,没有病历不能判断新,旧,伤建议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7------法官给徐子成做的笔录,徐承认没有病历,眼科医院没有治疗。
                天津高法指定二中院再审,二中院撤销原所有判决,发回津南法院重审,津南法院再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护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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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1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法医鉴定,病历用的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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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47: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判决书上,未写病历,案卷里没有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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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5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从一审,二审,申诉,在申诉,在审,重审,在二审,申请做笔迹,重做伤情鉴定,
                    _,,,,_
                   //_\\
                   ;/ \\;
                  (  ' 7'  )
                   ;  __  ;
                     __ /
                 .---'__'---.
                /\________//   ___
               ;  '========' 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盖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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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5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在二审,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12月,30日法官一直在托,托,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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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1:0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请律师汇 lvshihui.cn友人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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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1-4-18 22:1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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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22:10: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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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20:4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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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20:1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谁都知道,公布官员财产在技术层面上本无任何难度。但是,公布了官员的财产后,将引发怎样的“震动”,恐怕是谁也无法预料的。所以,我对公布官员财产已不抱任何希望。 原文转发(9) 原文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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