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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一个依法维权者的灾难(转载)--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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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04:5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  举报人:陶定华,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永革村2区128号,身份证号:332623196912195473。

  被举报人:刘凤云,河北省抚宁县石门寨人民法庭法官。

  举报事由:本厂与抚宁县顺来工矿设备经销处及王超产生经济纠纷,起诉至抚宁县人民法院。本人作为该纠纷的原经办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法官刘凤云是审理该纠纷案的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以非常恶劣的非法手段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本厂起诉抚宁县顺来工矿设备经销处及王超的经济纠纷案(以下称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由抚宁县人民法庭(2010)抚民一初字第653号判决书判决。法院在2010年8月21日向本厂邮寄送达判决书,2010年8月26日本厂收到判决书,本厂不服判决,于2010年9月6日通过邮寄向抚宁县石门寨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于第二天即2010年9月7日打电话向审判长刘凤云咨询上诉的其它有关事项。2010年9月14日**打电话向刘凤云法官询问上诉状收到没有,刘凤云说没有收到上诉状并告诉我:“你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8月28日,到9月13日也就是昨天你的上诉期限已经到期,今天是14日就是收到上诉状也不能受理。”当时本人即提出异议:“上诉期限应以上诉状邮寄日期为准。” 【注《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010年9月24日本厂收到抚宁县石门寨人民法庭拒收而退回的上诉状,邮局改退批条上的改退理由是:“收件人外出。”按常理任何单位接收邮件不可能要求必须是收件人亲自签收,其他同事不能代收。而且本厂的上诉状寄到法庭前,法官刘凤云特意问过本人上诉状是寄给谁的,并在电话中说:“我让小任注意一下有上诉状寄过来。”这说明平时在石门寨法庭也不是要求收件人亲自签收邮件的。显然,本厂的上诉状被退回是法官特意安排的结果,是法官以无耻手段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结合上诉状寄出后与法官刘凤云的两次通话更能证明这一点(录音见:http://taodh136.blog.163.com/music/#m=0)。

  二、法官欺骗当事人已经习惯成自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人与办案法官联系过多次,法官多次欺骗本人。仅以本案判决后两次与刘凤云法官通话为例,刘凤云两次都欺骗本人,2010年 9月7日,刘凤云欺骗本人说:“上诉必须到法庭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不能邮寄上诉状,不能汇款交纳上诉费。”2010年9月14日,刘凤云欺骗本人说:“上诉期限不是以邮寄日期为准,而是以法官收到上诉状的时间为准,今天是14日,而你的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13日,也就是昨天已经过期(有前述录音为证)。”从刘凤云欺骗本人的语气中看出,刘凤云法官欺骗本人是不假思索、脱口而出的,这说明刘凤云欺骗当事人已经习惯成自然了。通常我们会把法官的话当作真理和等同于法律,而法官头顶国徽、肩扛天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从上述刘凤云的言行看其人是多么的卑鄙无耻、道德品质是何等的低下。

  三、枉法裁判

  本案的事实非常简单,而且在起诉前抚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处理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本厂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合理辩解根本不予关注,在判决中就连原告申请法庭调查取得的证据也只字不提。判决仅以一张明显虚假的“合同”作出,判决中既确认了被告的欺诈行为,又以欺诈行为实施者的“不予认可”作为断案的依据,明显有违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本厂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却千方百计设置障碍,在被告诉前已付款数额的问题上,本厂并未否认,也就是没有争议。法官却纠缠不清,要传唤本人到法庭核对票据、做笔录。本人两次拒绝后,法官还发出传票传唤本人(附传票复印件)。本人接到传票后感到不解和害怕。本人认为,在本案中本人不是程序上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也没有实体上的必要到法庭做什么笔录。法官却要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本人到庭。起初,本人考虑到法庭需要支出一笔费用而不愿出庭,后来本人是不敢到法庭,害怕法官传唤本人的目的不是要核对什么票据做笔录,而是为了将冤案办成“铁案”,要对本人进行刑讯逼供或做“技巧笔录”。

  如今法官用如此卑鄙无耻的手段阻止本厂上诉,不正好说明本案的判决不是错判,而是故意枉法裁判吗?

  四、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厂与本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多次向法庭举报:被告王超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一次查获的假冒商品金额即有近柒万元,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官对多次举报根本不予理睬。

  对照法官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传唤本人到庭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传唤,还煞有介事地发出传票。而对原告方多次举报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官应受理的,却置之不理,这又是为什么?

  综上所述,法官刘凤云枉法裁判、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恶意欺骗诉讼当事人、非法剥夺当事人上诉权,情节恶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本人认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庭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而让如此卑鄙无耻、道德败坏之徒充当法官、占据法庭。这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的灾难,同时亵渎了庄严的国徽,玷污了神圣的法庭,危害了法治环境,败坏了法官群体的形象。为此,本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敬请严格依法查处。

  此致



  举报人:陶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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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3:00: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证据图片,各位请看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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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3:0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在录音中该法官说“上诉已过期,上诉期间以法官收到上诉的时间为准。”  
  《民诉法》第75条: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该法官说:“上诉费要过来交,汇款不行,我们法庭没有账号”。  
  请大家看看法院的【缴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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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3:02: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我就是公安局,我有亲戚当过县长……”


  举报人:陶定华,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永革村2区128号,身份证号:332623196912195473。
  被举报人:王超,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南里34栋3单元3号,抚宁县顺来工矿设备经销处的实际经营者,经营地址:河北省抚宁县杜庄交警队对面。王超自称在秦皇岛市公安局工作。
  事实与理由:2007年到2008年,本厂与王超有生意往来。2008年12月25日,本人代表本厂与王超结算货款,王超拿2台凿岩机与5台气腿【标注为阿特拉期?科普柯(沈阳)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抵偿给本人,折价9400.00元。该批凿岩机与气腿经鉴定是假冒产品,为此,本人向抚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2009年1月4日,抚宁县质监局在王超经营的抚宁县顺来工矿设备经销处一次即查获假冒阿特拉斯?科普柯(沈阳)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凿岩机10台、气腿38台(抚宁县质监局的气腿数量记录为19台,有误,有抚宁县质监局现场调查录像为证),价值人民币近陆万元(¥60000.00元)。另外,本人从阿特拉期?科普柯(沈阳)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了解到,王超从来没有在该公司购进凿岩机等设备。而本人与王超交往期间,见王超一直在销售该品牌产品,由此可见,王超多年来一直在销售假冒产品。
  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超故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王超的犯罪情节非常恶劣,其言行无耻至极。2009年1月4日,抚宁县质监局查封王超的假冒产品时,王超对本人进行了辱骂、恐吓和跟踪,并扬言:“我就是公安局,我有亲戚当过县长,想在秦皇岛告我,哈哈哈哈??????”。其后又扬言:“在抚宁县质监局的货物,我已全部拿回来了,你的举报对我一点损失都没有。”后在民事诉讼中,本厂申请法庭调查,从抚宁县质监局的档案中没有发现罚款的收据。可见,王超以上所言不虚,对欠本厂的债务,王超拒不偿付,在本厂提起民事诉讼后,竟还拿虚假证据,恶意缠讼。
  综上所述,可见王超其人目无法纪,依仗家族势力胡作非为违法犯罪,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为此,本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已经多次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今特公开举报,敬请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举报人:陶定华

  协议.jpg
  调查笔录.jpg
  笔录续页.jpg
  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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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3:0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这个民事诉讼的金额只有一万元,在这个强奸法律的法官操作下已经让我用去诉讼费用一万多元,还没有结果。
  一审这个无耻法官判我败诉,本人上诉,这个法西斯分子赤膊上阵阻止我上诉,已致有上述举报,而后中院审理后裁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十分可笑的是抚宁县法院的重审判决书简直就是原审判决书的复印件,在认定事实、证据和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是我上诉时提出的对〖书面证据〗鉴定申请也只字未提,既未说明为什么不鉴定,也未说明如何认定该书面证据真实有效。
  若重判决和原审判处完一样,那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吗?如果重审后认定原审判决是正确的,那也得说明如何认定原判正确。
  就这样拿一张“复制”的判决书给当事人,这不是拿法律的尊严开玩笑吗?
  这就是我们的法官!?!?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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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3:0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本案民事部分本人第二次上诉到秦皇岛中级法院,本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本案民事部分第二次上诉开庭审理时,我方代理人问被上诉人王超:“你说有一张汇款单据错误地记到了其他客户的名下,请问是哪一张记到了其他客户的名下?”王超回答:“记不清,忘记了。”
  请注意这是第二次上诉的庭审,被上诉人王超对其主张的、对本案起决定作用的“错误地记到其他客户名下的单据”依然是“记不清,忘记了。”有这种可能吗?这只能解释为难以自圆谎言。
  正是依据王超“记不清,忘记了”的所谓有“一张汇给我方的汇款单据错误地记到了其他客户的名下”的“事实”。抚宁县法院一审、重审两次判我方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抚宁县法院的法官是依据什么判断的呢?是依据 强盗逻辑和无赖日常生活经验? 或是依据“我就是公安局,我有亲戚当过县长,想在秦皇岛告我,哈哈哈……”   


  12月11日本人接到秦皇岛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这起诉讼本人第四次败诉了。

  非常感谢秦皇岛法院,让我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竟然有如此黑暗的角落!!

  法院的“绝妙”判词随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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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1 16:4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从本案的争议金额看,法官枉法也不大可能得到多少好处,大概也就同一个妓女出卖一次肉体的价格差不多。



  但妓女出卖的是她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而法官出卖的是法律和我们共和国的灵魂。



  有正义感、有血性、还会愤怒的中国公民都应该讨伐这种无耻败类!!!!只可惜我们中国的公民已经不会愤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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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5-15 09:2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社会黑暗啊!!!!!尤其是河北……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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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1-17 12:0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习近平特别把党内的腐败问题列为中共面临的“严峻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首,提醒全体党员对此要“警醒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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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1-17 12:05:00 | 只看该作者
坛子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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