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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益--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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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4: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  相关链接 :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540524.shtml
  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益
  ——再次伸冤

  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领导:
  我于2012年8月1日给贵处的“关于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和南京市司法局答复不公的投诉”信,已期待34天了,没有收到贵处受理通知。我要追求事实真相,为冤死的妈妈讨个说法,再次向贵处伸冤!冤情如下: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我为了寻找公正、寻求正义、维护尊严,不让母亲的冤案沉于海底。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23号令)第八条规定,于2012年3月31日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滥用鉴定权做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向南京市司法局进行了投诉。
  南京市司法局作为“重大争议” 案件受理。6月5日,该局陶国中副局长和我“约谈”后,以“投诉事项情况复杂”延长30日作出答复。我等了长达3个月时间,却等来的是“你对被投诉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的不公《答复函》。这份《宁司函[2012]24号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是南京市司法局权力制造的“保护伞”,掩盖着违法违规者的事实真相;侵害了百姓的合法权益;让冤死者仍含冤九泉……。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要依法追求“保护伞”下违法违规者的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益!

  一问:只受理患方质证意见、是否“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没有进行审查。随意受理缺少医患双方经法庭质证、认证材料及法庭质证笔录。无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鉴定意见书》第1页中,补充鉴定材料“质证意见”是原告方主动提交的(3份只记了1份)。证明原告方对病历存在异议,不能作为鉴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4条规定:“对提供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质证材料是法律规定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重要材料之一,证据中有双方的法庭质证材料,才能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鉴定材料中,只有原告方提交的“质证意见”材料,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依据《规定》 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因此,受理的鉴定材料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撤销!

  二问:受理超业务范围类别材料、是否“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应当受理”。
  《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鉴定机构随意受理本案鉴定材料,一是鉴定机构是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二是鉴定人是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撤销!

  三问:受理不真实鉴定材料、是否“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则》第十四条:“……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受理”。
  《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仅举3例)
  (一)2010年8月3日晚急诊接诊医生送患者查脑CT确诊的“小面积脑梗”,病历中却出现了“三个不同病名”, 其中必然有假。
  1.8月3日晚急诊科送查《CT报告单》中现诊断:“腔隙性脑梗;”(原诊断‘小面积脑梗’被医方偷换,影像胶片佐证)
  2.门(急)诊科3日晚《入院通知》中现诊断:“小面积腔梗;”(原诊断‘小面积脑梗’被医方偷换,影像胶片佐证)
  3.ICU科医生依据《入院通知》中原诊断摘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门诊诊断:“小面积脑梗”。(证据1:CT报告单;入院通知;住院病案首页)

  (二)心内科《内科入院记录》中虚构的“……心慌、言语欠流畅、气促、呼吸困难……,快速性房颤”等病情病状。
  一是原告方提交的3日头颅“CT影像胶片”中病情是“小面积脑梗”,病历中应是“急性脑梗症状”;(6月5日约谈时,李荣专家阅片已证实是“小面积脑梗”)。
  二是病历资料中没有辅助检查报告“快速性房颤”依据。(只有医生虚构记录,如果是“心慌……”,为什么接诊医生没有送查“心电图”等检查?)
  三是与《内科入院记录》(二)、(三)及《护理评估记录单》对患者入院时体格检查症状记录:“神志清楚,鼻翼无扇动,语言能力正常……”等明显相互矛盾。(证据2:内科入院记录1、2、3页;护理评估记录单;CT影像胶片)

  (三)病历记录与收费单记录相互矛盾
  1.病历中有记录、无相关报告单、记录没有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费用清单》中无收费记录,明显伪造。如:
  (1)心内科《临时医嘱单》中8月3日23:15 的“头颅CT”;(患者共做了两次CT检查,第一次是3日晚10:47急诊科查;第二次是4日10:12心内科查)
  (2)心内科《《临时医嘱单》中 8月4日9:00的“床边摄片”;
  (3)心内科《长期医嘱单》中8月4日9:00的“阿奇霉素”等药。

  2.病历中无记录,《费用清单》中有收费记录。如:
  “护理垫、吸痰器”有收费记录;而病历资料中却没有患者出现“大小便失禁”和口流黏痰(唾液)病情变化症状记录。明显去真存伪。(证据3:护理记录单1-2页;费用清单;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
  另:本人复印的病历共57页,《鉴定意见书》第1页只记录了47页。
  鉴定机构随意受理明显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材料,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认定鉴定事实依据,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撤销!

  四问:引用未注明出处、是否“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第(七)项“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定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鉴定人在《鉴定书》第5页“分析说明”中引用的资料缺乏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擅自在引用(摘录)资料中伪造相关内容,断章取义,“关于脑梗死的一般概况” 引用没有注明出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

  五问:法医鉴定医疗过错类、是否“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没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发[2005]30号)第二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医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决定》第九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复函》第2页违规答复:“我局认为:本案鉴定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请问执法者:那条法律规定“医疗纠纷所有类别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畴”???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视为一个集体名词,而体现法律意义的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医疗事故、非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损害等纠纷。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而“医疗纠纷”中所要解决的核心类别就是: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见:鉴定书第1页“委托鉴定鉴定事项”)。然而此类别是属于较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医学专家鉴定范围;法医无权鉴定医疗行为违法性和过错性内容……。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3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死因(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医疗纠纷分类确定鉴定专家)。
  《答复函》第2页欺骗地答复:“我局认为: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及本案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均获得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许可……本案鉴定没有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请问执法者: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颁发的鉴定业务执业证书中有本案委托鉴定事项类别吗??? 法,有明文规定,作为执法者不执行就是违法,有法不依就是渎职。(见:江苏省司法厅2012.7.2核准登记业务公告附件)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而鉴定书中签名的鉴定人只有:王德法,男,副主任法医师;高友祥,男,副主任法医师;王浏浏,女,无专业技术职称,于2010年1月22日才取得执业证(半年左右,不具备条件)。他(她)们在临床医学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评估疾病演变过程和诊疗措施的选择等,不具备本案的鉴定事项专业鉴定能力和鉴定资格,纯属外行鉴定内行。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许可执业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等法律法规规定,超越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业务执业类别。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该撤销!

  六问:鉴定认假造假、是否“不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复函》第2页(倒数第6、7行)违规答复:“……当事人提出的‘真实病情’与病历记载有出入不属于本次鉴定范畴”。
  请问执法者:司法鉴定执业道德准则是什么?难道法律要求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充分性……鉴定机构负有审查的责任是错的吗???
  鉴定人明知病历记载的“病情、病状” 等虚假(有影像胶片佐证);不去考察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诊疗行为之间的真假关系,不以原告起诉的时间点上的事实状态为关联点进行真假是非判断,澄清疾病真相,而错误认定事实,认假造假,就是故意做虚假鉴定!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规定。不合法的虚假鉴定结论应当撤销!(证据4:CT胶片、3个病名病历、入院记录1.2.3页)

  七问:掩盖明显过错、是否“不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
  《答复函》第4页(倒数4~5行)却避开有力证据地答复:“……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请问执法者:为什么对百姓投诉主张事实视而不见?!本人的投诉主张有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本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起诉争议的都是以病历记录为证据的事实……
  鉴定人明知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违规违法:患者入院时确诊的“脑梗塞”病未对症治疗,发现病情变化到昏迷,不救治、不转诊、不会诊、不告知……。病历中无用药等相关记录和两张CT影像胶片是有力证据,任何的狡辩和谎言无法撼动铁证如山的事实!还有违背一级护理常规,长时间病房无人等违规行为。对症用药,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拒绝治疗,等待生命的消失,就是犯罪!可知法懂法的司法鉴定人却违法施鉴,掩盖事实真相,抛开明显诊疗行为过错与患者死亡有着重要因果关系的治疗过程,竟然做出了“无明显过错”、“无明显因果关系”的虚假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证据5:心内科病历、病程记录第2页、补写会诊单、神内科病危通知书、4日CT单、长期医嘱单第1页、护理记录单第2页)

  八问:篡改伪造相关内容、是否“不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
  《答复函》第2页(倒数第8行)掩盖事实地答复:“……相关内容均来源于病历原文记载”。请问执法者:你们查看过病历原文吗?我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投诉的,我所讲事实言下有据!
  (一)篡改“门诊诊断”、伪造“入院诊断”,故意做虚假鉴定
  患者“门诊诊断” 、“入院诊断”同是第一次脑CT诊断“小面积脑梗”(CT检查13分钟入住科室)。
  1.《鉴定意见书》第2页中门诊诊断“小面积腔梗”,原文中是“ 小面积脑梗”,鉴定人摘录时进行了篡改。
  而《答复函》第3页(顺数14~15行)违背事实地答复:“鉴定机构在摘录过程中笔误、……”。
  病历中的“小面积脑梗”书写并不潦草,不存在辨认误差,是故意篡改病历中唯一的真病名,绝对不是笔误!(见证据:住院病案首页)。
  2.《鉴定意见书》第2页入院诊断 “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这是患者入院11个小时12分时间,病情恶化后CT诊断病情;应是第一次CT诊断:“小面积脑梗”。《答复函》第3页(倒数第6行):“患者入院时心内科检查四肢活动正常……”足以证明鉴定人荒唐伪造!“大面积脑梗”,已成植物人,不可能“四肢活动正常”。 鉴定人摘录时,明知是转科诊断却故意摘录为“入院诊断”,故意做虚假鉴定。(证据6:住院记录六、护理评估记录、病程记录第4页,CT胶片等)

  (二)擅自伪造病历相关内容、编造案由、故意做虚假鉴定
  (仅举5例)
  1,《鉴定意见书》(案情摘要)第1页中(倒数1~2行)伪造:“……急诊查……心电图示‘快速性心房纤颤’”。
  “原文记载”根本没有急诊科送查“心电图”相关记录及报告单依据。(证据7:心内科病历)。

  2.《鉴定意见书》(案情摘要)第2页(顺数1~2行)中伪造:“2010年8月4日……转入神经内科予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患者病情继续恶化……”。
  “原文记载”根本没有治疗和病情继续恶化的记录,神经内科转出病情记录和转入病情相同。见:《鉴定书》第4页神经内科转出记录(略),足以证明鉴定造假!(证据8:4日CT报告单、神经内科病危通知书及转出记录)

  3.《鉴定意见书》第6~7页中伪造:“……8月3日CT所示腔隙性梗死系高血压……”。
  (1) “原文记载”中没有高血压记录依据;(2)入院前3天门诊查血压100∕60mmHg,属正常范围。明显的鉴定造假!(证据9:门诊病历、入院评估记录单)

  4.《鉴定意见书》第7页(顺数10~12行)伪造:“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及时转科治疗……”。
  “原文记载”中根本没有请相关科室会诊和及时转科治疗的记录依据。有证据证明心内科延误转诊、救治时间,造成死亡后果。(证据10:病程记录第2页、心内科4日CT单、神内科病危通知书、心内科补写的会诊单、心内科病历)

  5.《鉴定意见书》第5页伪造阅片所见:“ 2010-8-3CT……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
  (1)“原文记载”中医生偷换的腔隙性脑梗塞没有“陈旧性”一词,鉴定人擅自添加内容造假。
  (2)6月5日 ,司法局领导和我“约谈”时,李荣专家阅此片已确认3日CT片中是“小面积脑梗”(该局有笔录),请问执法者:为什么避开有力证据?抛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次CT片中的病情:竟然在《答复函》第2页中出现了鉴定人伪造的假病名“陈旧性腔隙性脑梗死”?而《答复函》第3页却相互矛盾地出现了真病名“小面积脑梗”?这“一假一真”,证明了司法权力参与认假造假不公!(证据11:3日CT片)
  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不是德行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行;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本人合法合理的权益诉求,就是想依法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一般鉴定造假,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一是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从事鉴定活动;二是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鉴定活动;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滥用鉴定权力擅自篡改和伪造病历相关内容,故意做虚假鉴定,为法院提供伪证,陷害当事人,制造冤假错案。
  恳请贵处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百姓主持公道,早日受理,秉公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法追究鉴定负责人的责任,还受害者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所述,全属事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伸冤人:张光华 手机:13705633650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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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22:3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恳请贵处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百姓主持公道,早日受理,秉公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法追究鉴定负责人的责任,还受害者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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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21:1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综上所述,本案不是一般鉴定造假,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一是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从事鉴定活动;二是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鉴定活动;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滥用鉴定权力擅自篡改和伪造病历相关内容,故意做虚假鉴定,为法院提供伪证,陷害当事人,制造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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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7:4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要依法追求“保护伞”下违法违规者的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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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3:0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我为了寻找公正、寻求正义、维护尊严,不让母亲的冤案沉于海底。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23号令)第八条规定,于2012年3月31日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滥用鉴定权做虚假鉴定等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向南京市司法局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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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2-9-6 19:5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我于2012年8月1日给贵处的“关于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和南京市司法局答复不公的投诉”信,已期待34天了,没有收到贵处受理通知。我要追求事实真相,为冤死的妈妈讨个说法,再次向贵处伸冤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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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8:5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要依法追求“保护伞”下违法违规者的事实真相!维护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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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10:04: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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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8 20:0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请贵处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百姓主持公道,早日受理,秉公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法追究鉴定负责人的责任,还受害者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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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16:09: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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