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朱运德律师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民日报》明批重庆文字狱“彭水诗案”暗批“李庄案”(转载)

[复制链接]
91#
发表于 2011-5-10 13:40:00 | 只看该作者
  一篇人民日报品评论部的文章得到了国人的认可,各大网站,报刊,纷纷转载,这充分反映了国人的共同的心声,可这五毛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2#
发表于 2011-5-10 13:44:00 | 只看该作者
  
  作者:zhang004 回复日期:2011-05-10 12:12:48  回复  
  
    看来近日五毛的的日子也不太好过呀!
  ================================================
  不好过也不能胡搅蛮缠不是?遇到强手还会装出一副楚楚可怜的样子,让人家理解他,他怎么就不能理解一下楼主呢?还专门挑些楼主的疏漏来攻击楼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3#
发表于 2011-5-10 14:03:00 | 只看该作者
  承认是五毛还加上忠诚 牛逼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4#
发表于 2011-5-10 14:09:00 | 只看该作者
  @we2010ty
  
  “总统被审判时与平民贩毒嫌疑人没有可比性”,可是你说的?!你要点脸好不好,有意思说什么“媚权主义”吗?
  至于“良心”,你觉得你配谈这二个字吗?
  你真是个极端无耻的五毛啊!!!
  
  下面转一个我写给你的领导看的故事来,希望你也走运:
  
    
    话说大清-天-朝大名鼎鼎的当朝大太监李莲英大将军尚是从七品时,主要职责是给老佛爷舐脚趾头。老佛爷见他聪明伶俐,威壮雄壮,酷若猛男,很是喜爱,常以“小英子”呼之。
    “小英子”得老佛爷宠爱,也自然得意,但思及自己侍候老佛爷日久还是从七品时,便心有不甘。
    某日,老佛爷又叫小英子去舐脚趾头。
    小英子心事沉沉,尚在思念从七品之事,一去便被老佛爷发现了。于是,除了平日里舐脚趾头的常规动作外,老佛爷要求添了个难度稍大但可以让小英子更开心的动作:让小英子到她的大腿内侧之“草深林茂”处玩耍玩耍。
    小英子一听,顿时喜形于色。心下寻思:机会来了!于是凑上老佛爷跟前,长跪而拜曰:奴才“一介平民”,素爱游山玩水,最懂“林茂草深”处之奥秘,包管老佛爷开怀称心。老佛爷“免礼平身”之音未落,小英子一跃而前,猿臂轻舒,二手缓缓掰开老佛爷大腿,伸出那三寸不烂之长舌,径往“草深林茂”之处,施展浑舌解数。
    那老佛爷本是壮年寡身,更兼玉食锦衣,日久早有不安之心;无奈位尊份极,虽是烈火熊熊,终未敢有红杏之奢望,平日里也只好有事没事地找小英子们舐舐脚趾头来意淫,以暂且浇灭那熊熊之火。那知小英子舌功十分了得,比起猛男之术来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直把那老佛爷搅得鼻息不畅,呻吟难止,大呼“爽歪歪”也!
    然事未全毕,小英子却施展起诡计来:猛然收起长舌,硬是奴才“一介平民”式地要求退下。那老佛爷热血汹涌,意犹未尽,哪肯就里。遂半嗔半笑:你小子还不就是为了这“一介平民”之事吗?那好,你今天让哀家如意开心了,立马给你连升五级,直做正四品如何?小英子闻听,俯首N个响头,“谢老佛爷懿旨”之声未了,舌头便又伸向老佛爷大腿深处,不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5#
发表于 2011-5-10 14:57:00 | 只看该作者
  @we2010ty
  
    小五毛:你说“楼主怀有叵测之心”的意思,是不是说楼主要把你们的老佛爷给废了嘛?!要真是那样,楼主也太残忍了点,怎么就把你们的饭碗全给砸了呢!
    你看,我多好,不仅不砸你们饭碗,还讲故事你们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6#
发表于 2011-5-10 15:41:00 | 只看该作者
  @we2010ty
  看看你的上司的写真照吧:
  
  “一切都结束了。”ok_key沉痛的说。“检察院撤诉了,一盘录音带比一百个证据都好使!水军即将撤编了。”
  “我并不憎恨李庄,他也是一个有理想,为了信仰奉献一生的人。”他喃喃的说。“但是这是上头的意思,我们和李庄曾经做过一次交易。但上头并没有履行承诺,我们也很无奈。”
  “我将要离去,这个工作了许多年的岗位。”他猛抽烟。“我见过许多你们难以置信的景象。 天麻猪脑汤的雾气中,浮动着所有悲喜与沉默,一只猪的前世今生。咀嚼乳鸽时,世界会颠倒下来,你飞速的坠向天空。一头扎进蒸熟的灿米,你看见白色的广袤世界中闪动着美丽的南方。”
  “而这一切都将归于湮灭,就像在肉馅中消融的一片葱花。”
  “离开的时刻到了。”他捂着脸,我从他的指缝中看到一片黑暗的泪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7#
发表于 2011-5-10 16:31:0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没有高层授意,人民日报不可能发表这样一篇文章。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8#
发表于 2011-5-10 16:38:00 | 只看该作者
  作者:yufuyukongqiu 回复日期:2011-05-10 16:31:39  回复  
  
    如果没有高层授意,人民日报不可能发表这样一篇文章。
  =======================================
     听说过“包容性增长”吧?与“包容异质思维”能不是同一个人的思想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9#
发表于 2012-11-17 23:34:00 | 只看该作者
  “该开始了”,原律师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上转发自己的《控告书》全文时评论到。

  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简称“专案组”)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李庄的控告请求称,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书已于15日寄出

  李庄代理人王誓华律师向记者表示,选择在此时提出控告,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据了解,该控告书已于15日寄出,一同寄出的还有控告相关的证据。王誓华称,他们将视最高检察院的回复情况继续跟进,并会一直控告,把程序走下去。

  李庄在《控告书》中称,李庄案是重庆市一、二审法院在设定必成的观念支配下,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控告书》中称,龚刚模在狱中通过其兄龚刚华带信对李庄说,“所谓李庄做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并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的。开庭时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讲普通话,也都是专案组警察教的。”

  龚刚华也曾多次向李庄表示歉意,并将被专案组一审强迫其不出庭、二审强迫其训练出庭作伪证、背诵书面伪证(言)的情况向李庄做了称述,并向十几位法学教授、律师做了两小时的录像证词。

  李庄在控告书中称,在自己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三次与当事人会见均有专案组在场,且专案组的每一个成员都十分明白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但为了“秉承当时重庆领导的旨意,他们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实施侦查”。

  专案组警员被指徇私枉法

  李庄认为,专案组警员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徇私枉法行为,且整个侦查过程中的每一个侦查行为仍然是专案组中每一位警员个人以意志的反映,因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专案组每一位警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李庄请求最高检察院对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专案组每一位警员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其中徇私枉法者的刑事责任。

  就在今年11月2日,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中透露,他已经接受龚刚模委托为其刑事案代理申诉,而李庄入狱正是由于其代理龚刚模涉黑案引发。

  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于200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传唤,次日被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

  随后,重庆市新闻办称,李庄案发是由其当事人龚刚模主动检举所致。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称述予以翻供。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重视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李庄案即将刑满释放前夕,重庆市新闻办发布消息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李庄将被追究“遗漏罪行”。

  同年4月20日,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漏罪”案。但两日后,重庆检方就当庭提出撤诉,并获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裁定准许。

  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并开始为自己伪证案申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0#
发表于 2012-11-18 07:31:00 | 只看该作者
  就在今年11月2日,李庄在其新浪微博中透露,他已经接受龚刚模委托为其刑事案代理申诉,……李庄众所周知的原因已不是律师了,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只能由律师代理。报道没误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14:40 , Processed in 0.158197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