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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台胞“隐名”投资权益 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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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5:2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10月21日从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近日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条例对于防止“隐名”投资导致权益纠纷、台商反映较多的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侵害合法权益、侵权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调研发现,不少地方都存在因采取“隐名”方式投资而产生利益纠纷的情况,而目前国家法律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发生纠纷后调解及审理难度较大、周期较长。为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隐名”投资而导致权益纠纷,《条例》第九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登记出资人不一致,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台湾同胞投资者请求确认其为出资人身份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一些台商反映较多的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侵害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并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

  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侵权救济渠道不畅,也是台湾同胞投资者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

  对此,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和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就台湾同胞投资的相关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当地人民政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办理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条例第三十条则具体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侵权救济渠道。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或者不依照协议及时足额进行征收补偿的;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摊派、劝捐或者非法收费的;非法干涉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主生产经营等情形之一的,将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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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4 10:04: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阳光下的燕尾蝶 只看楼主 时间:
  事实经过简述:
  2003年底,吴姓台商与股东们通过南京市招商引资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投资生态农业、观光休闲产业,兴建云台山生态园,成立云台山公司。
  2007年8月,云台山生态园被南京市政府和南京驻军部队划为“南京国防教育基地”,决定将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与云台山生态园互为置换,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转为商业用地,所得利益为江宁区政府所有,但云台山生态园至今没得到任何置换土地或补偿。
  2007年10月,云台山公司以“合同纠纷”对土地出租方“甘泉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2008年5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宁民四初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诀因涉案标的物已被国家征用作为“南京市国防教育基地…故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已属不能。2008年6月云台山公司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2008年7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08年8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0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行诉终字第0032号裁定书,认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在起诉人原承租的土地上兴建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对其经营的“云台山生态园”造成破坏,故有权起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0月南417+-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5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云台山公司的起诉。2009年11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10年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行终字第0006号裁定,审查认为实际上确定将上诉人租用土地划入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用地范围是南京市规划部门而不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驳回上诉。2010年3月,云台山公司以“规划行政管理”对南京市规划局提起诉讼。2010年6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6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0年6月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4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土地实际占用人江苏省南京警备司令部,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江宁区人民法院接受诉讼资料后,让云台山公司等江宁区法院的研究结果,一直等到现在,这个江宁区人民法院既不正式立案又不下“不予立案”裁定,区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相互推诿。几年以来,云台山公司职工上江宁区人民法院无数次,并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求助,都没有结果…
  真是天下奇闻,土地600亩被侵占,竟没有主持公道的部门,就连中国法律也没有找到责任人是谁?
  ==========================================================
  这案件有点复杂了,恐怕没有官员敢能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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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24 10:09:00 | 只看该作者
  南京政府这不是严重侵占了台商的合法权益吗?怎么有关部门不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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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24 10:14:00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只能踢皮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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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24 10:27:0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天下奇闻,土地600亩被侵占,竟没有主持公道的部门,就连中国法律也没有找到责任人是谁?这也就是中国的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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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24 10:36:00 | 只看该作者
  作者:whliu2012 时间:
  那天我们去南京游玩,看见南京政府门口许多人在那里,不知情况的我们看到门口安保居然是对老百姓动粗,真的不可思议!人家企业那么多员工还要养家糊口,没得生活,南京政府怎么对百姓不管不问呢,马18大要召开了,一切不都是要为百姓着想吗?没想到江苏政府怎么能这样呢?作为外省人来说,没想到大的省会政府也是这样的和乌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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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24 10:43:00 | 只看该作者
  @卡尼哇
  楼主:阳光下的燕尾蝶 只看楼主 时间:
  事实经过简述:
  2003年底,吴姓台商与股东们通过南京市招商引资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投资生态农业、观光休闲产业,兴建云台山生态园,成立云台山公司。
  2007年8月,云台山生态园被南京市政府和南京驻军部队划为“南京国防教育基地”,决定将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与云台山生态园互为置换,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转为商业用地...........
  -----------------------------
  还讲不讲道理了,真是有点不敢相信啊

  太黑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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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24 10:53:00 | 只看该作者
  大陆对台政策的新思维,主要表现在:
  一是原则坚定、目标务实: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动摇。十六大把实现国家统一作为本世纪的三大任务之一;总书记访问加拿大期间强调,反对“台独”、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一个长期的任务。这表明,遏制“台独”、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是现阶段大陆对台工作的重点。

  二是以法遏“独”、以法促和:形成以《反分裂国家法》纲领的对台工作法律、政策框架。

  三是以民为本、惠利台胞: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充分尊重、信赖、依靠台湾同胞,千方百计解决台胞关心的问题,照顾和维护台胞的正当权益,这是大陆对台工作的核心。

  四是扩大交流、深化经贸:积极落实两岸党际交流共识,加强与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的对话与交流,扩大两岸民间交流与往来,致力于促进建立稳定的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培植与夯实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民意基础与经济基础。

  五是主动灵活、全面推进:“软的更软,硬的更硬”,务实灵活,掌握主动;操之在我的部分,主动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看看这则内容吧,难道只是纸上谈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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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24 11:37:00 | 只看该作者
  以



  楼主:阳光下的燕尾蝶 只看楼主 时间:
  事实经过简述:
  2003年底,吴姓台商与股东们通过南京市招商引资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投资生态农业、观光休闲产业,兴建云台山生态园,成立云台山公司。
  2007年8月,云台山生态园被南京市政府和南京驻军部队划为“南京国防教育基地”,决定将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与云台山生态园互为置换,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转为商业用地,所得利益为江宁区政府所有,但云台山生态园至今没得到任何置换土地或补偿。
  2007年10月,云台山公司以“合同纠纷”对土地出租方“甘泉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2008年5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宁民四初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诀因涉案标的物已被国家征用作为“南京市国防教育基地…故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已属不能。2008年6月云台山公司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2008年7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08年8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0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行诉终字第0032号裁定书,认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在起诉人原承租的土地上兴建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对其经营的“云台山生态园”造成破坏,故有权起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0月南417+-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5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云台山公司的起诉。2009年11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10年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行终字第0006号裁定,审查认为实际上确定将上诉人租用土地划入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用地范围是南京市规划部门而不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驳回上诉。2010年3月,云台山公司以“规划行政管理”对南京市规划局提起诉讼。2010年6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6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0年6月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4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土地实际占用人江苏省南京警备司令部,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江宁区人民法院接受诉讼资料后,让云台山公司等江宁区法院的研究结果,一直等到现在,这个江宁区人民法院既不正式立案又不下“不予立案”裁定,区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相互推诿。几年以来,云台山公司职工上江宁区人民法院无数次,并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求助,都没有结果…
  真是天下奇闻,土地600亩被侵占,竟没有主持公道的部门,就连中国法律也没有找到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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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为本、惠利台胞不会只是政府的空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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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24 11:44: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阳光下的燕尾蝶 只看楼主 时间:
  事实经过简述:
  2003年底,吴姓台商与股东们通过南京市招商引资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投资生态农业、观光休闲产业,兴建云台山生态园,成立云台山公司。
  2007年8月,云台山生态园被南京市政府和南京驻军部队划为“南京国防教育基地”,决定将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与云台山生态园互为置换,原方山国防教育基地转为商业用地,所得利益为江宁区政府所有,但云台山生态园至今没得到任何置换土地或补偿。
  2007年10月,云台山公司以“合同纠纷”对土地出租方“甘泉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起诉讼。2008年5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 宁民四初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诀因涉案标的物已被国家征用作为“南京市国防教育基地…故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已属不能。2008年6月云台山公司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对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2008年7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2008年8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08年1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行诉终字第0032号裁定书,认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在起诉人原承租的土地上兴建国防教育训练基地对其经营的“云台山生态园”造成破坏,故有权起诉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0月南417+-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54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云台山公司的起诉。2009年11月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2010年2月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行终字第0006号裁定,审查认为实际上确定将上诉人租用土地划入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用地范围是南京市规划部门而不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裁定驳回上诉。2010年3月,云台山公司以“规划行政管理”对南京市规划局提起诉讼。2010年6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行初字第6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10年6月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行终字第143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土地实际占用人江苏省南京警备司令部,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发生了,江宁区人民法院接受诉讼资料后,让云台山公司等江宁区法院的研究结果,一直等到现在,这个江宁区人民法院既不正式立案又不下“不予立案”裁定,区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相互推诿。几年以来,云台山公司职工上江宁区人民法院无数次,并向南京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求助,都没有结果…
  真是天下奇闻,土地600亩被侵占,竟没有主持公道的部门,就连中国法律也没有找到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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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征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并给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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