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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防卫过当持刀致人重伤死亡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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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14:0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何某被多人打倒在地,持刀怒而反击致一人身亡一人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何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徒刑六年。  2011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7周岁)、陈某和黎某、陈某梅、文某瑶在玉林市玉州区大北路美食街吃完夜宵,一起走到玉州区解放路与内环南路十字路口“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前路段,陈某梅、文某瑶欲先行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不让;后陈某梅与被告人何某联系,让何某过来接她回家。4时许,何某和叶某超分别驾驶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来到“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门前路段,陈某梅、文某瑶见到何某后,准备搭乘何某的车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又阻止陈某梅离开,陈某梅、文某瑶即改乘出租车离开。陈某、陈某某、黎某见到陈某梅离开后,上去质问何某、叶某超,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某、陈某出手殴打何某,何某被打倒在地,随即从其摩托车踏板处拿出一把尖刀朝陈某某、陈某乱划,陈某某被何某用刀刺伤,当即昏倒在地;陈某的身体多处受伤,二人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日17时,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是创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陈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十级残疾。同年11月24日,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7月23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持刀捅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什么是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法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确是被陈某某、陈某殴打倒地,但其持尖刀不计后果将陈某某刺伤,致使陈某某创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将陈某的身体刺伤多处,构成重伤,十级残疾。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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