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待遇标准(最新) -----由重庆法律顾问李章虎整理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作以下解答: 待遇包括1、生育医疗费用;2、生育津贴;3、产假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各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同,重庆市女职工可参见:《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2、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重庆法律顾问李章虎整理 电话:15902340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