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4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08-28】学法维权: 丈夫背妻子在外借巨款 法院判丈夫独自承担责任 丈夫在外以做生意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8:01: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8-28】学法维权: 丈夫背妻子在外借巨款 法院判丈夫独自承担责任
丈夫在外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他人举债60万元,到期不还“玩失踪”,妻子莫名受牵连被债权人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60万元债务是丈夫个人债务,与妻子无关,由丈夫独自归还债权人。
  据债权人熊先生称,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孙先生,当年7月7日,孙先生提出准备到深圳进电脑芯片缺乏流动资金,向其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次日,熊先生通过转账形式给付孙先生借款60万元。借款到期,孙先生不但没有按约还本付息,还销声匿迹。2012年3月,熊先生将孙先生、周女士夫妇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熊先生认为,孙先生与周女士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他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要求他俩共同归还其借款60万元;偿付相关利息、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共21万余元。孙先生未到庭答辩和举证。
  周女士认为,她根本不认识熊先生,也不知道丈夫向他借款的事。借款的事,发生于丈夫离家出走后,但两人已失去联系,与她无关。据借据内容显示,丈夫已准备动家中房子的主意,她反而怀疑丈夫与熊先生恶意串通,妄图分割她房产。
  在审理中,熊先生也确认,周女士对上述借款之事并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孙先生是否将借款用于生意或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向熊先生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履行,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与质证,孙先生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其妻子周女士对孙先生向熊先生举债不知情,因此确认该债务是孙先生个人债务,与周女士无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律师汇-出品] 点击进入:www.lvshihui.cn   
知识产权高级法律顾问李章虎 手机:15902340199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19:10 , Processed in 0.149679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