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08-19】学法维权:顽皮小孩游泳遭惩罚骨折 起诉俱乐部获赔偿(重庆律师汇www.lvshih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19 10:48: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8-19】学法维权:顽皮小孩游泳遭惩罚骨折 起诉俱乐部获赔偿(重庆律师汇www.lvshihui.cn    去年10月,12岁的小伟在某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的过程中,因与同学在泳池中嬉闹,被俱乐部教练小赵反扭胳膊、上前制止,小伟在挣脱的过程中造成右肘外伤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小伟的父母便将该游泳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548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该游泳俱乐部赔偿小伟58 375.45元。
  20111019日下午,小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位于嘉定江桥的该游泳俱乐部学习游泳。在学习过程中,教练小赵发现小伟并没有认真学习,而是经常与其他同学在游泳池内嬉闹,于是小赵便即上前制止,他抓住小伟并将其右手反扭。而小伟被抓后极力挣脱,在此过程中,小伟的右肘外伤性骨折。事发后,小伟立即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共住院6天,该游泳俱乐部共支付小伟23 611.45元作为受伤补偿。之后,小伟的父母因与游泳俱乐部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伟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20122月,小伟的父母向嘉定法院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及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小伟因外伤致右侧肱骨远端骨折,现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含二期行内固定拆除术)伤后营养4个月,护理2个月。
  法庭审理过程中,该游泳俱乐部辩称,本案的加害人是小赵,小赵个人行为造成原告的伤害,与游泳俱乐部无关。而且,小伟与同学打闹的行为使其面临发生伤害事故的危险之中,小赵作为教员,应当前去制止小伟的这一危险行为。小伟在本次事件中,也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实施侵权行为是游泳教练个人,但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游泳俱乐部承担,故责任主体并非游泳教练个人。同时,小伟系未成年人,根据小伟的年龄特征,其是好动、顽皮的,被告的游泳教练未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反而采用反转右手的方法惩戒小伟。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小伟受伤,小伟并无过错,故游泳俱乐部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嘉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上海江桥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赔偿小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 375.4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3 611.45元,该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应向小伟支付人民币34 764元。
[重庆律师汇-出品] 点击进入:www.lvshihui.cn   
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维权顾问:李章虎 手机:15902340199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5-20 16:45 , Processed in 0.142818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