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主体: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律师律师以及团队,根据相关的案例,总结出法院以下观点: 1. 法定原则: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追加的范围应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2024)新01执复61号]][[(2016)粤执复206号]][[(2020)鲁14执复292号。 2.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2016)粤执复206号]][[(2020)川07执复21号]][[(2020)鲁14执复206号]][[(2020)川07执复19号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未将婚姻关系产生的债务追加原配偶财产的情形列入可追加情形内([[(2020)鲁14执复292号。 3. 审判程序的要求: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必须经过审判程序,而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2020)川07执复21号]][[(2020)川07执复19号。 4. 执行程序的限制:根据“执行标的有限”的原则,执行法院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上没有自由裁定的空间和余地[[(2020)鲁14执复206号。 5. 其他救济途径:对于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引发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追加执行([[(2024)新01执复61号]][[(2016)粤执复206号]][[(2020)鲁14执复292号]][[(2017)浙02执复4号等)。 综上所述,执行程序中,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执行人。债权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但这并非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决定。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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