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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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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6 20:4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
2019年末至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的肆虐已经对全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重大影响,当下,治疗与防控同样重要,2020年2月12日习近平同志在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强调:“要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加强疫情特别严重或风险较大的地区防控。”
为警示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已公布的涉嫌妨害疫情防控违法案件的基础上总结梳理本案例汇编,分为妨害疫情防控重点违法行为和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两个部分。鉴于案件处理的周期性,或有较多重点案例尚未公布,将尽可能选择当前较有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汇总分析,并配套相应法律法规,以期提前警醒且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这是面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行动号令。生命重于泰山,时不我待,必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目 录
第一部分  妨害疫情防控重点违法行为        1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1
案例一:一疑似病例因强行脱离隔离点被行政拘留        1
案例二:青海西宁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2
二、暴力伤医行为        4
案例一:行为人向医护人员吐口水遭行政拘留        4
案例二: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5
三、制假、售假行为        7
案例一:药店销售假冒口罩被处罚        7
案例二:广东深圳黄某和张某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        8
四、哄抬物价行为        11
案例一:蔬菜售价涨幅692%,上海一超市被罚款200万元        11
案例二: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12
五、造谣、传谣行为        13
案例一:一男子利用微信群传播虚假疫情被行政拘留        14
案例二:湖南娄底邓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        14
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        15
案例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人被处以罚款        15
案例二: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16
第二部分  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17
一、擅离职守、履责不力、不服从防控工作安排        17
案例一:湖南省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科长李某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携家人到泰国躲避疫情问题        17
案例二: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医院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不严问题        18
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违反纪律、不配合防控工作        18
案例一: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某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问题        18
案例二: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永灵村综治专干古某失职瞒报其家人从湖北返乡信息问题        19
三、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推诿迟缓、擅自泄露疫情信息        19
案例一:湖南省湘岳医院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推诿迟缓问题        19
案例二: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泄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患者信息        20
四、防控物资违法征用、接受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不当        21
案例一:云南大理“征用”重庆购买口罩事件        21
案例二: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        21

第一部分  妨害疫情防控重点违法行为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
案例:一疑似病例因强行脱离隔离点被行政拘留
案件情况: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民警在排查中发现,隆尧县山口镇村民涂某某为湖北务工返乡人员,当他有发热症状后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为防止疫情扩散,与涂某有过几次接触的李某某于1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隔离在某宾馆进行医学观察。当日晚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隆尧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其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对李某某开展劝返工作,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带回隔离点。
处理结果:
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李某某在医学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强行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青海西宁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案件情况:
青海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2020年1月17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及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处理结果:
经青海省西宁公安局初步侦查,苟某于2020年1月31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苟某刻意隐瞒病情,一方面采用隐瞒、欺骗手段拒绝配合调查和核实情况,另一方面又频繁与他人接触,其行为严重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足以证明苟某主观上具有故意而并非过失,苟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暴力伤医行为
案例:行为人向医护人员吐口水遭行政拘留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5日,尤某(男,30岁)酒后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室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记录单、向值班医护人员吐口水、现场辱骂他人。
处理结果:
尤某因寻衅滋事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15日。
法律分析:
本案尤某以用出血手指涂抹急诊记录单、向值班医护人员吐口水、现场辱骂他人等方式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已经扰乱了医疗秩序并具有侵犯医务人员安全的可能性,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因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立案之标准,本案公安机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尤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目前正处在抗击疫情关键阶段,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特别是医疗场所秩序,尤为重要。2020年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 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的可触犯刑法,构成“寻绊滋事罪”。
案例: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27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派员提前介入,成立专案组研判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并提出继续侦查补证建议。2月1日,因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由办案单位、住所地派出所及社区三方对其进行监管。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柯某某虽未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亦未构成轻伤,但其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制假、售假行为
案例一:药店销售假冒口罩被处罚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4日,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宜都信谊大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粉红色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假冒飘安集团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
处理结果:
依据《产品质量法》,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假冒飘安牌口罩1634只,没收违法所得1009.8元,处罚款17524.5元,罚没款合计18534.3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涉案药房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广东深圳黄某和张某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6日20时许,东方派出所街道报警,有市民称在松岗街道东方工业二路楼岗瑞草堂药店内购买的二手口罩有明显污渍,并且该店售卖的号称为N95的口罩售价达18元。警方在现场发现确有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共查获各类口罩约700个,并将两名涉案嫌疑人黄某和张某勇带回所内审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勇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2000个“N95”口罩、24000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发现购买到的“N95”口罩有明显污渍,“高过滤菌卫生口罩”无明显标识和生产厂家,为三无产品,要求退货。据查,二人明知这些口罩来源不明,口罩上有明显污渍,质量不过关,仍然售卖,截止案发共卖出1800只“N95”口罩和24000只“高过滤菌卫生口罩”。
处理结果:
目前涉案两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刑拘。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黄某、张某勇明知这些口罩来源不明,口罩上有明显污渍,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仍然进行售卖,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四、哄抬物价行为
案例:蔬菜售价涨幅692%,上海一超市被罚款200万元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8日,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徐汇店(家乐福徐汇店)于1月26日至28日期间仍然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抓紧对该案立案查处,并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自疫情发生以来,已经有诸多经营者因为哄抬物价遭到行政处罚,日常生活所需物资价格更是相关部门管控的重点,在进货及销售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涉案超市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哄抬蔬菜价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遭到严厉查处。
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处理结果: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罪客观上的构成要件为下几点:
(一)违反国家规定。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应当根据刑法第96条进行界定。该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严重程度。
这是情节和危害后果应具备的要件,一般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当事人哄抬口罩价格的违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已由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目前在进一步办理中。

五、造谣、传谣行为
案例一:一男子利用微信群传播虚假疫情被行政拘留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6日,威县王某用其妻子的手机,将内容为“王目那里已经有一个确认病例而且已死亡,一定要重视,我们村已经封路了”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其妻子单位的微信群中,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涉案王某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湖南娄底邓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
案件情况:
2020年2月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民邓某,在某微信群故意发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别人”“进去(公安局)就进去呗”“反正我想进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经依法查明,邓某既不是湖北返乡人员,也没有和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接触。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娄底,之后并未离开过娄底。
处理结果:
2020年2月3日,邓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目前进一步侦办中。

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
案例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人被处以罚款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8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森林公安等部门检查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中,发现一辆货车内装有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苗某活鱼店购进的冷冻野兔246只(约432.8公斤),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处理结果:
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没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苗某购进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冷冻野兔用于经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案件情况: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农场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
处理结果:
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9日对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30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部分  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一、擅离职守、履责不力、不服从防控工作安排案例一:湖南省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科长李某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携家人到泰国躲避疫情问题
2020年1月21日,李某被抽调到张家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在获悉该市出现一例确诊病例后,李某害怕自己及家人被感染,遂从单位取走个人护照,于1月30日携家人乘飞机到泰国躲避。期间,李某向单位谎称其母亲和武汉有关人员有接触,自己在老家自行隔离。经多次劝返,李某于2月9日下午乘飞机从泰国回到张家界。
经查,李某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擅离职守、临阵脱逃,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给予其撤职处分,涉及其他问题在进一步调查中。市疾控中心党办工作人员熊某、市卫健委人事科科长伍某未严格执行护照集中保管有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西南石油大学南充校区医院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执行不严问题
该院聘用副院长王某明知自己的2名亲戚已经出现发热症状和肺炎影像学特征,在未报疾控中心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2日和28日先后将2名亲戚收进校区医院治疗(其中1名人员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该院院长李某不听取其他医护人员意见,违规同意收治,且未及时报告情况,引发可能传播疫情的重大风险,致使多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
2020年2月1日,王某被免职,解除聘用关系;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职;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违反纪律、不配合防控工作案例: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某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问题
2020年1月16日至21日,程某请假到湖北省枣阳市参加婚宴,往返均在武汉市转乘动车。回到金城江区后,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程某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1月27日,程某违规外出到某饭店参与聚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20年1月30日,程某受到免职处理;1月31日,金城江区纪委对程某进行立案审查。
案例: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永灵村综治专干古某失职瞒报其家人从湖北返乡信息问题
2020年1月22日,古某的儿子古某某搭乘他人私家车从广东东莞到湖北麻城市木子店镇李峰村,并在其好友家中住宿一晚,次日乘火车从麻城回到荣昌,回家后古某某将自己的行程告知了古某夫妇。古某身为永灵村综合治理专干、永灵村党总支新店支部书记,负责永灵村13、14社的疫情统计排查工作(古怀华父子均属永灵村14社),明知疫情防控排查工作要求和其儿子古某某途经湖北麻城市返乡的事实却故意隐瞒不报,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4日,古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免去永灵村新店支部书记职务,并被解聘永灵村综治专干职务;同时,仁义镇永灵村党总支书记罗某因疏于管理,受到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推诿迟缓、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案例一:湖南省湘岳医院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推诿迟缓问题
2020年1月26日下午,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急诊科120值班医生赵某接诊新冠肺炎疑似患者拖延1小时以上,且接诊后擅自将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运送至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急诊门口后即离开,造成疑似患者脱管。该事件中,湘岳医院分管医疗的副院长丁某、医务部副部长兼急诊科主任朱某和120医生赵某未落实传染病防治首诊负责制,推诿扯皮,存在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湘岳医院院长邓某、医务部部长张某对疫情重视不够,在该事件中失职失察。
丁某、朱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张某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赵某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邓某被诫勉谈话。
案例二: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泄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患者信息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洋县医院医务科科长李某通过微信向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陈某甲上报了“洋县人民医院关于确诊余某、荀某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的报告”,要求疾控中心进行调查。陈某甲随即安排流行病学调查组进行处理,其中陈某乙负责第二调查组的处理事宜,因需要了解病例情况,陈某甲于6点35分将该报告通过微信分别转发给陈某乙及相关工作人员,陈某乙收到该微信后,将其转发到自己所在的驾校微信群,该微信内容又被该群成员进行了转发,流传至外界,导致洋县医院上报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患者信息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泄露、大面积传播,同时也对上述余某、荀某的隐私和信息造成泄露,对二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月31日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陈某乙进行立案调查、对陈某甲实施提醒谈话。

四、防控物资违法征用、接受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不当案例一:云南大理“征用”重庆购买口罩事件
日前,重庆方面委托有关企业从海外采购了一批口罩,其中包括帮助湖北黄石代买的口罩。在物资到达云南大理时,大理市出了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将物资截留征用。这批物资却是重庆市政府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一封落款为2月3日,由重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小组发给大理市卫生健康局的《关于商请放行暂扣物资的函》显示,重庆市委托供应商购买的一批口罩,委托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运2020年2月1日被贵单位暂扣(附9件快递单号)。该批物资系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现恳请贵单位予以放行。
针对云南大理“暂扣征用”重庆口罩一事,大理市2020年2月6日晚间发布通告称,对大理市卫生健康党工委书记、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杨某给予免职处理,对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案例: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
此次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红十字会因捐赠物资分配、内部管理等问题,曾两次公开致歉,并更正物资数据等。2020年2月1日,该会称,单位连夜召开党组会议,深刻查找捐赠物资接收分配中的管理问题,对存在的审核把关不严、执行程序不严格、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问题,会党组作出深刻检讨,并将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某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某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某党内警告处分。省红十字会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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