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了几块钱乱抓方向盘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三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3:2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长寿区一农民戴某为了少付几元车费,故意虚报到站地点,到了下车地点,司机发现戴某下车地点与车票上的不符,要求戴某补交几元钱,戴某不交,司机便不停车,不让戴某下车,急于下车的戴某上前抓扯客车方向盘,导致客车发生险情,撞上公路边的电杆和大树。8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戴某中在重庆汽车北站乘坐由重庆开往垫江的长途客车回家,当客车行驶至重庆市长寿区石堰镇普子村塘坎处时,戴某向客车司机提出停车下车,司机得知戴某只购买了从重庆到长寿区葛兰镇的车票,便要求戴某补几元车费,戴某不同意,双方便争吵起来。急于下车的戴某就上前抓客车方向盘,导致客车方向盘失控,客车撞上公路边一根电杆和一棵大树后停下,致该客车和路边的电杆受损,万幸无人员伤亡。

  审理中,被告人戴某真诚悔罪,表示愿意赔偿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法院交纳了赔偿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客车修理费4085元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电杆赔偿款1247元。

  经审理,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随意扳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会危及客车上所有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仍故意乱抓方向盘,致使客车撞上路边电杆和大树,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向法院交了赔偿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11:23 , Processed in 0.206961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