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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宣判一例近年来罚金最大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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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6 23: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现已生效。该案历时近三年,几经波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夏某某等三人(为保护被告隐私,均为化名)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成立,且共判决罚金350万元。另外三名被告与被害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三名被告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万元。本案的代理律师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团队。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传统的技术与经营信息保护形式,基于其保密性、无时间限制等特征,一直是企业加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特别是员工离职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一直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大难题,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为被害公司的离职员工,均掌握有被害公司的核心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属于员工离职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
员工离职引纠纷
2016年1月29日,重庆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报案,称其公司商业秘密被其前员工夏某、郑某、唐某侵犯。据悉,夏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了A公司某先进设备,该设备研发成功之后夏某离职。夏某离职后又与仍在A公司任职的郑某共同设立了B公司,并将全程参与A公司设备研发生产的唐某邀请到B公司任职,郑某还掌握有经A公司严格保密的客户信息。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设备相同的产品,在此期间,夏某三人利用A公司的技术参数成功生产出与A公司设备性能相同的产品,并利用A公司客户信息进行产品销售。
案件过程艰难曲折
李章虎律师团队接到本案后即耐心细致地收集梳理证据,在形成完整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条后,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过与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请示研讨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并于2016年7月将案卷移交巴南区检察院,由该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巴南区检察院先后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至2016年11月,巴南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夏某三人向巴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至此已近一年。
然而,2017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同时该案转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起诉期间,再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再次先后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至2017年12月,经过6个月左右的审查起诉工作,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夏某等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A公司继续委托代理人李章虎律师团队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诉材料,并多次约见检察官依法、依证据专业阐述本案重要争议焦点,请求撤销对夏某等人的不起诉决定,经过8个月的反复研究,重庆市检察院撤销了对夏某等人的不起诉决定。最终该案于2018年12月14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夏某、郑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50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在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经调解由三名被告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与实践经验的缺失导致案件处理面临重重困难
商业秘密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律师谈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一个重要难题,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导致其新颖性并不确定,某些被企业当作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可能早已被公开;同时,与经依法审查并公开的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既不像商标这般有经核准的文字或图形,也不像专利有权利要求书加以限定;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当高的难度”。
缺少可借鉴的司法实践经验也是本案的办案人员面临的重大挑战。通过alpha法律数据库进行检索可知,自2009年至2018年12月21日,我国法院10年间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已有判决的共计19677件,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8428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7305件,侵犯著作权罪2382件;然而我国法院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已有判决的十年间仅有60件,其中70%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浙江以及北京地区,其他省份十年来仅有一两起。本案中,承办案件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均少有办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经历,并且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定案标准、办理程序等方面更加严格,即使已经介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内众多优秀的专业刑警、检察官、法官以及多年致力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在既要维护被害人合法利益又要保证司法公正与严肃性的双重压力下,本案作为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是一波三折,颇费周章。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创新的国家政策保驾护航之下,企业自身也需努力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工作。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普遍提高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然而多数企业仍然将资金集中于生产技术研发,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未落到实处。对于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而言,有限的资金决定了企业重生产轻管理的现状。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从未接受过商业秘密相关知识培训,企业制定的保密制度也仅仅是流于形式,并未在实际生产管理中严格实施,大大增加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章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无论是人员管理还是设备资料的管控均不成熟,在技术秘密研发过程中没有定期形成阶段性的技术成果资料,更没有合理的奖励机制,从前期的风险预防到遭遇侵权后的应急机制并没有形成完整的风控体系,如此一来更加重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
本案历经近三年,各办案人员仍是顶住压力推进案件,最终得以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本案对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效用,同时也警示企业应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制度的完善,直面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需求,积极响应国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积极发展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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