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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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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23: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4年12月2日、3日,原告龚某在被告纽海公司经营的1号店购买了“7棵麦”黑麦汁24罐装60件,以上产品合计13630.8元,运费合计261.5元。原告所购“7棵麦”黑麦汁是由被告丝味公司委托被告健力宝公司生产,并由被告纽海公司开设的网站1号店销售。该产品包装罐体标有“7棵麦”“黑麦汁100%”“使用苏格兰进口麦汁”(该三标识字体逐步由大到小,分四排,并在同色底一大圆形内),“无酒精”(位于该产品名称右上方一小圆形内)“无色素、无甜味剂、无香精”(位于该产品名称右下方同色底一小圆形内),品名:7棵麦黑麦汁,配料:水、麦汁(苏格兰进口)、果葡糖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山梨酸钾)、忽布花提取物,产品标准号:GB/T10792,产品类别:其他型碳酸饮料,并就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成分表等事项作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7棵麦”食品使用的是商标名称,未按GB7718-2011的4.1.2.2.1的规定标注其执行的国家标准碳酸饮料(汽水)GB/T10792-2008的专用属性名称,也未按照GB7718-2011的4.1.4.2的要求标注酒精、色素、甜味剂、香精的含量,属于不合格食品,据此向法院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法院认为,诉争涉案产品虽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存在标签瑕疵但尚不足以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且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虽标注“黑麦汁”,但同时也标注了产品类别为其他型碳酸饮料,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故未支持刘洋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点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在食品消费领域,如果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对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如消费者系因标签瑕疵受到误导购买商品,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消费者明知标签瑕疵而购买商品,对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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