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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对出售伪劣食品作出的“假一赔万”的承诺应认定为违约金,可按照《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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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23:20: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15年10月19日,上诉人周某汇款1680元,通过手礼网向被上诉人佰翔公司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为28元,总价为1662元。手礼网宣传“买特长,假一罚万!”。周某认为其所购买的大红袍茶叶为不合格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佰翔公司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0000元、检验费4450元,合计16806130元。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叶进行鉴定,结论为送鉴大红袍茶叶稀土含量不符合GB/T18745-2006标准要求(GB/T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为≤2.0mg/kg,检验结果为2.3mg/kg);感官品质不符合GB/T18745-2006武夷岩茶大红袍一级要求(测试结果为武夷岩茶大红袍二级)。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通常理解,“假一罚万”应当解释为如果佰翔公司所售产品系“假”的产品,则应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假一罚万”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假一罚万”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佰翔公司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该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特别法对赔偿损失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予以确定。案涉大红袍茶叶系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对其质量问题应予严格规制。该大红袍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案违约金数额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在案涉大红袍茶叶价款的十倍为基础适当增加一定比例。

点评:

对于商家作出“假一罚万”的承诺,如何理解和适用,本判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假”应当从合同内容上进行理解并予以判断,“假一罚万”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本案中,佰翔公司销售的大红袍茶叶污染物含量为2.3mg/kg,高于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规定的≤2.0m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未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没有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是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规定,以十倍赔偿数额为基数上调一定比例确定违约金,既惩罚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避免了机械的按照商家承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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