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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翻唱走上前台:《中国好声音》惹版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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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09:56: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代沫在“好声音”里翻唱《我的歌声里》受到导师好评,并入选刘欢的队伍。

  《中国好声音》选手翻唱遭原作者质疑,曲婉婷称其权益遭侵犯;“好声音”:节目统一交费给音著协
  “好声音”惹版权争议
  唱歌节目里翻唱成名歌手的歌曲到底需要支付版权费用吗?从2004年《我型我秀》和《超级女声》等节目受关注以来,这个问题似乎就遭到了忽略。就在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的《我的歌声里》没有知会创作者曲婉婷本人,因此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对此,《中国好声音》方面回应称,节目中使用的歌曲都是统一向音著协交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至此事件发生,关于歌唱类节目中的版权问题才得以关注,并且有了各种不同的说法。面对众说纷纭的说法,本报采访了《中国好声音》节目组、音著协等相关方面,详解涉及到的版权问题。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像李代沫这样的歌手从网络翻唱走红,当从网络唱向台前时,若不注意版权知识,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版权纠纷。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勾伊娜康沛
  【他山之石】
  在美国也有各种音乐歌唱类节目,据悉,美国的许多歌曲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都由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和美国录音产业协会等机构来完成,若节目中使用他人作品都需要向这些协会缴纳使用费。
  据悉,许多美国的歌唱类节目会在之前就为选手提供一个歌单,限制选手的选歌范围。因为美国的版权费用相当高。
  【事件回放】
  选手翻唱“歌声里”侵犯版权?
  《中国好声音》第一期里,光头男李代沫演唱的《我的歌声里》给观众留下下了深刻印象。实际上,早在李代沫参加节目以前,他在网上翻唱《我的歌声里》就获得高点击。
  8月3日,《我的歌声里》的词曲作者兼原唱曲婉婷在微博指责李代沫使用这首歌完全无版权意识。同一天,曲婉婷所在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向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演唱,以及其他方式的使用。
  对此,《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称:“不认可对方所说的在节目中演唱这首歌是一种侵权行为”。陆伟介绍:“电视传播使用歌曲和商业演出使用歌曲,是两个概念。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翻唱并不是商业化操作。按照业界规范,节目使用过的歌曲,会在音著协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用于电视播出。”对于律师函中曾提及的MV,陆伟称MV与节目无关。
  【衍生焦点】
  电视节目向音著协统一交费
  诸如《中国达人秀》这样的音乐类节目中,选手翻唱已经发表的歌曲到底需不需要支付版权费,若需要支付,应该具体怎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在唱歌类节目中,选手们演唱歌曲,需要向歌曲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因此在中国,有音著协帮助会员管理他们作品的版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音著协会员的作品时,只要向音著协交纳费用即可。按照《中国好声音》宣传总监陆伟所说,他们也正是以这种方式交费的。
  不过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是否属于音著协会员的作品?若不是,这笔费用的交付方式又不一样。
  商业用途需征求权利人同意
  某个歌手若将翻唱的歌曲拍成MV,或其他商业用途,又应该如何处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音著协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歌手把别人的作品拍成MV,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按照目前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的使用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就是“录制录音作品,但用和原唱者不同的版本演绎”。
  因此,如果李代沫只是单纯地在网络上翻唱《我的歌声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拍成了MV,而MV里还提到了别的品牌,就需要获得这首歌曲权利人的同意。而曲婉婷在其微博里也表示过,她针对李代沫正是因为他将歌曲用来拍了MV。
  对于选手翻唱的歌曲用作商业,《中国好声音》的陆伟透露:“考虑到歌曲将来会涉及到无线下载、商演等,早在录像前,节目组就圈定了100至150首歌曲与各大唱片公司接洽有关购买翻唱版权的问题。《我的歌声里》的版权也一直在讨论,只是因价格问题仍在商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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