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5日,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福建省莆田市巨力索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货运索道协议书》,约定甲方作为“武陵山大裂谷”建设业主,引进乙方出资在“武陵山大裂谷”出资修建一条货运索道,用于该项目的货运;按照甲方提供货运量结算营运费用给乙方;甲方保证充足的货源,最低不得低于2万吨,低于2万吨运量的,由甲方担保将差额运量的承运费无条件支付给乙方,双方约定保底总价不低于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了80万元预付款给乙方,乙方则按约从福建来到涪陵并出资、出力在“武陵山大裂谷”修建完成货运索道,且自负安装、调试、维修、管理索道的所有费用,同时承担安全责任风险。但是,甲方在提供几千吨货物让乙方运输后,以建设索道不具备资质、索道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项目使用等理由解除合同且拆除了索道设备。至此对福建巨力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重庆市涪陵交旅集团给付80万元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巨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李章虎律师、刘星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案件承接后律师积极实地取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等大量庭前准备工作,经过艰难代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重庆市涪陵交旅集团赔偿福建巨力公司可得利益损失320万元。 附:判决书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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