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48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韩中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1 18:1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韩中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  李成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79号
  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
  法定代表人李成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左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韩中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23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中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76.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38.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辛 海   
代理审判员 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 钱 旭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杰   

文号 :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79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00:15 , Processed in 0.146428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