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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告黄光裕民事索赔案开庭双方激辩举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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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8 14:3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记者韩秀 实习记者罗西南)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今天(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从去年9月6日首起案件开庭到今天,案件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的时间。目前案件审理有什么最新进展?
股民告黄光裕民事索赔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从上午九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12:50分。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在休庭后第一时间介绍了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
张远忠:双方把证据做了交换,初步发表了质证意见,下一次应该还会开庭。张远忠表示,目前起诉黄光裕的股民有两个,但是等待起诉的股民还有很多。和上次相比,这次股民李岩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由于此案诉讼时效8月底届满,会采取相应措施让还没有起诉的投资者中断诉讼时效等待结案。
上午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律师在北京二中院法庭外,顶着烈日面对媒体继续展开隔空辩论。双方律师对因果关系举证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我们有几点建议,第一,我们认为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那么我们应该参考国际共通的方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共通在哪里?就是关于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无论是美国、台湾还香港,在庭审过程当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通常实行的都是举证责任倒置,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负担。原告只需要证明我有交易,我有损失,你有证券欺诈行为就结束。这样来看,我们的举证行为已经完成。同时我们也建议法院,把这样的审理方法运用到这个案件当中。因为我们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因此我们也希望法院借这样的案件把相关的审理规则加以明确,同时推动一下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被告方代理人许敬斌律师:我们一直在强调,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原告律师一直在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其实这种规定只限于美国法的规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规定。比如说,德国法和英国法根本就不存在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规定。如果按照英国法和德国法的规定,原告就不是适合的原告,他没有提起内幕交易赔偿的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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