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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官员异地任职致两地分居易诱发权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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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9:1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6月25日上午,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山西人李富林为海南省公安厅厅长。此前,李富林担任山西省政法委副书记一职,曾在山西政法和党政系统工作超过20年。
  日前,南京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徐珠宝被提名为山东省公安厅厅长人选。山东省连续两任公安厅厅长都是由外省公安系统调任。
  从2011年年底开始,浙江、四川、重庆、湖南、山东、海南等6个省(直辖市)先后对公安厅厅长一职作出人事调整。除了四川省是由本省干部出任公安厅厅长以外,其余5个省(直辖市)的公安厅新任厅长均从外省调任。其中,湖南和浙江两省的公安厅厅长属于对调任职,而且两位厅长都在原先省份公安厅任职不超过一年就再次被调整。
  2008年,公安厅厅长人事任免也曾经出现一轮“空降”任职高峰。先后3位公安部领导调任河北省、黑龙江省和西藏自治区的公安厅厅长。
  记者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已经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公安厅厅长是异地任职或者“空降”任职。从近年来公安厅厅长人事调整的轨迹来看,异地任职已经逐渐成为公安部门厅局级干部任用的趋势之一。
  有专家分析,2008年以来渐趋普遍的公安厅长异地任职或“空降”任职,有利于公安部门预防领导干部腐败。“渐成趋势的异地任职说明,公安部门的干部交流任命更加规范。这可以防止重要部门领导长期在本地任职容易产生‘小圈子’和利益关系的现象,预防重要部门的干部腐败。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也是目前干部管理的基本政策。”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一位曾经在基层公安局担任过领导的公安系统人士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长期在本地公安系统尤其是在基层公安局担任领导,相比于异地任职,出现腐败问题的机率可能会更高。现在暴露出来的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也跟其长期在本地任职而形成的关系网络和利益团体有一些关联。”
  “公安部门是公共安全服务的责任者,拥有强制力,可以剥夺人的自由和财产,公安系统的腐败问题危害后果会更严重。”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何增科长期关注腐败治理,承担过多项廉政和“防腐败”课题研究。
  异地任职能否成为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有力武器?也有专家表示,“不能高估这种制度安排对预防腐败的作用”。
  在何增科看来,公安厅厅长“空降”任职或者异地任职强化的是公安部门的垂直领导。公安部门要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但同时还要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空降或者异地任职可以增强其垂直管理独立性,但是干部依然是对上负责,那么谁来监督他们呢?我们在设计防腐制度的时候,还要看制度之间的关系。”
  近几年,市县领导“一把手”异地任职已成为领导干部人事任用的常态,“但是地方官员腐败问题并没有因为其不是本地人而得到根本治理。”
  有研究者分析,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异地任职这种制度安排的作用已经受到了削弱。“异地任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回避原有人情关系羁绊的作用,尤其是在过去交通和通讯还相对不发达的时代。不过,现在的交通和通讯如此发达,实际上,人走到哪里,关系网络就能跟到哪里。”何增科说。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异地任职也逐渐带来一些问题。何增科表示,“异地任职会导致夫妻两地分居,有可能诱发领导婚外情问题,滋生权色腐败;会加大干部交通和通讯成本;可能造成干部领导行为短期化。”
  “公安部门的腐败问题会有其专业性,但是预防腐败也要遵循腐败治理的规律。关键问题还是透明程度、利益相关方参与以及外部监督。同时,还应该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实行内部竞争上岗等制度建设。”何增科提到一些省市公安部门实行的“执法告知服务”,“这是为增强公安部门执法和过程的透明进行的有益尝试”。
  何增科认为,公安部门预防腐败不能只是在“内部做文章”,还需要强化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对公安部门的监督,让公众拥有评价权,“而且还要考虑社会和外部的监督是否会影响其升降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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