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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集体管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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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20:59: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北京7月6日电 (记者 张中江)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6日下午公布,再次向公众征求意见。中国文字著作权管理组织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总体看来,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的呼声做了一些调整。与第一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法定许可、孤儿作品、合理使用、职务作品、延伸集体管理等方面。
  7月第一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的3月31日,国家版权局曾发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公众征集意见。立刻引发音乐界的巨大震荡。多位音乐人都认为,如果草案被通过,将对本来就岌岌可危的中国音乐产业的创新和发展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关系到音乐行业的生死存亡。
  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简称:唱工委)为代表的音乐界人士,不能接受的是:第四十六条及相关条款的“强制许可”制度,第六十、七十条相关的“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第六十九条中涉及的“避风港原则”等。
  上述条款在修改草案(第二稿)中都有所调整。
  国家版权局在发布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同时,还进行了简要说明。说明中指出,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在音乐人维权中最为活跃的唱工委,对上述修改持怎样的态度?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唱工委秘书长卢建。卢建答复说,自己下班前才看到相关消息,还没有细细研究。他表示晚些再就此次修改发表看法。
  实名认证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的许春明,在微博上表示,初读这一版的修改草案,有如下感受:(1)音乐著作权人的诉求得到彻底满足。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删除。(2)集体管理受限制。延伸集体管理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自助点播。(3)行政色彩减弱。登记前置规定取消。总体上体现为:理顺权利体系、增加权利内容、强化权利专有、弱化权利限制。
  专家详解:《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呼声做出调整
  一直关注著作权法修改的张洪波,对今天公布的这一稿修改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他认为,整体上看,《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根据公众和权利人的呼声做了一些调整。
  关于“法定许可”的调整:可能只有部分权利人有能力谈判
  草案第一稿的四十六条内容是: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在6日公布的第二稿中,取消了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并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利。
  张洪波分析说,现行著作权法在法定许可方面有很多问题。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第二稿中对此作出了调整。调整之后,权利人可以自己去和使用者谈。
  这一点令张洪波有些担忧。他表示,表面上看权利人有权了。实际上但是可能仅仅部分有一定实力的权利人,才有能力去跟相关的唱片公司、电视台去谈,授权自己的作品。其他相当数量的权利人,则很难去谈判。
  这样的话,需要有影响的作者团结一部分人。另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其中起到很好的作用,代表自己的会员去和电台、电视台去谈。
  关于“延伸集体管理”:权利人有权拒绝 不会“被代表”
  此前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中,“延伸集体管理”颇受争议,部分权利人甚至认为自己从此会“被代表”。
  张洪波认为,第二稿在延伸集体管理方面,限定了条件。权利人可以拒绝任何集体管理组织,不会出现“被代表、被代理”的情况。
  他指出,集体管理组织适用的是“小权利”,而不是部分权利人误解的,所有权利都“被代表、被代理”。此次修改后的草案,对集体管理组织也有要求,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根据此次调整后的草案,延伸集体管理仅限于电台、电视台和自助点歌。张洪波对此感到有些遗憾,因为相关条款并未涉及“影印复制权”,在他看来这个限定范围太窄了。
  他举例说,实际上,文著协在和国际上交往的时候,会涉及影印复制权。国外很多国家都在通过影印复制或者信息网络打印、复制中国的著作权人的图书、文章。中国的出版社或者说个人,不可能跟国外的使用者、图书馆、复印店去谈。
  如果由文著协去谈,则是非常方便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在国际交往中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就没有机会去签相关协议,向国外授权。
  他希望,能够照现行著作权法,把延伸集体管理限定于著作权人自己难以行使的一些“小权利”,包括复制权在内。
  关于“避风港原则”:有人误读了
  张洪波认为,对于修改草案的第六十九条,也就是俗称的“避风港原则”,公众存在一定误读。以今天发出的第二稿为例,前三项实际上说的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则没有任何豁免权。
  第六十九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洪波认为,这一条款,对规范现在遇到的问题,比如百度文库、苹果公司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条款。
  关于“孤儿作品”:规定更进一步
  张洪波说,“孤儿作品”在修改草案第一稿中有所提及,此次则有更进一步的规定,适用范围也更详细,可以使得相关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播。
  关于“合理适用”:新增规定有进步
  张洪波说,在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可以复制一份。现在调整为复制片段。即使是为个人学习的目的,也不能把整本书复制。
  在相关条款中,最关键的就是第三项,即,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
  他认为,这是比较进步的一点,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
  关于“职务作品”:有利于获得更多收益
  张洪波说,草案第二稿在这方面的规定变化比较大。条款的规定非常明确,这样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同时还避免媒体中的个人去和使用者谈判。
  他认为,媒体职务作品的规定,不但有利于跨国传播,还有利于新闻作品获得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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