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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取走入狱情人卡内46万 法院判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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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6: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商人因非法经营罪身陷囹圄,入狱前将银行卡托付情人保管。没想到一年间,情人竟从他银行卡上提现46万元。保管还是赠与,商人与情人对簿公堂。  情妇动了我的46万元
  文/佳木
  “请你拿了我的给我送回来、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上海男人王全功每当哼起这首《嘻唰唰》,就会情不自禁地流出痛苦的泪水。
  沪上哥与苏州妹的婚外情
  2005年年底,时年30岁的上海商人王全功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苏州美女卢文婷。虽然25岁的卢文婷已是他人妇,但外表俨然是一个拘谨的少女。这位既矜持又落落大方的苏州美女让王全功一见钟情,两人相互感觉找到了知音,结识后不久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段偷偷摸摸的生活让王全功和卢文婷都感到幸福和刺激,王全功凭着自己的能力有条不紊地经营着自己的生意、家庭和婚外情。
  一个人如梦的好日子总是好景不长。2007年6月18日,王全功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上海市长宁区警方传唤。王全功在卢文婷的陪同下到警方接受调查。在走进公安局的那一刻,王全功预感到事情不妙。他与卢文婷来了一个长长的拥抱,随后把汽车和随身带来的电脑、银行卡、股东卡(以李向阳的名字开户)等交由卢文婷保管。在这样的场合,卢文婷也留下了难过的泪水,看上去她情真意切、难舍难分,目送情人走进公安局。
  王全功因涉嫌非法经营当日被长宁警方刑事拘留,遂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在监狱的日子里王全功日思夜想的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自己的情人卢文婷。好在刑期很短,王全功朝思夜盼早日出狱与卢文婷再续往日情缘。
  苏州妹疯狂取现46万元
  2008年5月17日,王全功刑满释放。当他再次看到卢文婷时,却再也找不到昔日的甜蜜,他分明感觉到卢文婷的眸子里往日的温情已变成了现实的冷漠。王全功向卢文婷讨要交由她托管的财物。看着卢文婷很不情愿的样子,王全功知道,他们的感情结束了。
  再次打开电脑进行熟悉的股市操作,王全功被吓傻了,他发现自己股东卡里的现金都已被转走。转走的时间显示是在2007年7、8月份。那时的王全功正在服刑,卢文婷先后分两次从股东卡转出现金2万元和44万元到银行卡上,后又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于异地频繁提取现金。
  王全功气愤至极。为了要回钱,他只得委曲求全,先是找到卢文婷可怜巴巴地说:“我刚从监狱出来,现在经济困难,你能不能把那46万元钱还给我呀?”谁知卢文婷不依不饶,她说:“哪有那么简单!那些钱是你给我的,泼出去的水怎么可能再收回来?”这时,王功权才大梦方醒,他决定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2009年3月3日,王全功委托律师以李向阳的名义向卢文婷催要该款。卢文婷自然还是不买这个账。想来想去,人财两空的王全功发狠咬咬牙在2009年8月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告卢文婷涉嫌诈骗。不料杨浦公安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这下子,恨得王全功牙根发麻。
  昔日情人对簿公堂
  没辙,最后王全功决定向法院起诉。2011年10月,王全功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文婷返还被取走的现金4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开庭时,依据王全功申请,法院通知李向阳到庭作证。李向阳证实其和王全功是朋友,应王全功的要求,2006年年初其将招商证劵的股东账户及相应的银行卡交给了王全功使用,股票账户及银行卡里面的所有资金均系王全功所有,与其无关。
  既然股东卡里的46万元是王全功的,为什么卢文婷给取走了呢?法庭上的卢文婷显然早有准备,她说:“第一,王全功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王全功将股东卡和银行卡交给我这本身就是一种赠与行为。2007年6月13日,王全功从上海到常熟帮我过生日,之后一起回到上海。到了上海之后,他将汽车、电脑、股票卡、银行卡一起交给我看管,并讲明股票卡里面的现金是送给我花的,同时告知了股票卡和银行卡的密码。”
  王全功一听,气愤地说:“2007年6月18日,卢文婷陪我一起到上海长宁公安分局。在公安局门口的停车场上,我将汽车、电脑、股票卡、银行卡一起交由她看管。没有想到当日我就被拘留,再没有出来。这些东西只是暂时交由她看管,不存在赠与的意思。因为她长时间与我生活在一起,知道电脑及股票卡、银行卡的密码,后私自取走了其中的现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卢文婷的取款时间是2007年的7~8月份。此时,原告王全功正被羁押,无法知道取款的事实。2008年5月,王全功刑满释放后才得知股票账户的现金被取走。后其在2009年的3月和8月分别通过发律师函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形式向卢文婷主张权利。因此,王全功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至于双方是否存在一种赠与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不但要有交付的行为,同时也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从本案看,王全功虽将股票卡、银行卡交给了卢文婷,但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
  2012年1 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文婷返还原告王全功人民币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卢文婷负担。
  终审判决否认赠与
  拿到一审判决,卢文婷不服,立刻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15日苏州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开庭时,卢文婷坚持称一审法院认为他们情人之间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是不符合情理的,“我们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自2005年年底开始一直同居至他被抓。王全功赠与我一定的财产是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也是符合情理的。2007年6月18日,我们一起到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时,他意识到自己会因非法经营入狱,所以将汽车、电脑、股东卡、银行卡等交给我,还告诉了我密码,说卡上的钱可作为我的生活费用,还希望我能为他疏通各方面关系,以得到从轻处罚。尽管现在王全功否认赠与,但他将密码告诉我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王全功答辩说:“卢文婷所称的赠与关系不成立,我仅仅委托卢文婷保管财物。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赠与法律关系的成立,首先赠与人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并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法律关系方能成立。本案中,王全功虽有将股东卡、银行卡交付卢文婷的行为,但卢文婷不能提供王全功明确有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且股东卡、银行卡并非特定物,更无法得出被上诉人赠与上诉人人民币46万元的结论。卢文婷认为王全功交付股东卡、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的上诉理由,均是从情理分析得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
  2012年5月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卢文婷负担。
  接到法院终审判决的王全功内心五味杂陈。虽法槌落下、案件终结,但情人以爱的名义窃取他银行卡上的钱给他心理上造成的阴影挥之不去。好在法律不相信所谓情理,法律只相信证据、法理!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6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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