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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索房案 同案不同判[来自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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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08:4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三”要求履行“分手协议”
  汕头的吴女士与老乡张先生结婚已有二十年,先后生育三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两人购买了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马场路金骏大厦的一套房,并登记在了张先生名下。2004年,张先生结识了揭东县人陈小姐,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并于2007年未婚生育了一子小杰,陈小姐带着儿子一直居住在上述金骏大厦的房内。后来,陈小姐发现张先生竟是有妇之夫,与张先生发生争吵最终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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