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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江西南昌青山湖交警大队执法不严,违规执法,虚假取证执法不公!--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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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5 04:4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lvshihui.cn:8月25日晚上快十点了,车临时停在国安路上买东西,青山湖两位交警骑着摩托车,迅速来到车前,后座交警跳下摩托迅速跑到车前,在车前档玻璃上放置一张大小与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样大下的硬纸片,并迅速拍照。另一交警则迅速填好违法停车告知单,字迹狂草,若不是我是当事人能猜出是什么字,恐怕只有他和鬼认识这是什么字了。两交警真是配合默契,前后不超十几秒钟,让人惊叹!这是何等神速,何等效率-----开罚单。我跑过去时,开单交警还在开单,拍照的交警刚拍完照。我跟开单交警说,我现在就走,他说没用的,已经开单了,其实他当时正在写。写完就就撕下直接交给我了。我想问交警这种用硬纸片代替违法停车告知单来进行拍照,并以此为依据开出罚单的方式是否妥当?
      9月2日去青山湖大队接受处理,打出单来罚款150元,(当事交警当时开单时明确告诉我罚款50元,按50元跟我录电脑)我一看火都来了,拒绝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找到业务科熊警官(负责人)熊警官问我当事交警说罚50元,你有没有录音证据。我说没有。就十秒钟的时间我怎么录音,何况我也不知当事刘警官说话如同放屁,要不我起码会多找两证人。接着熊警官打开一张国安路口照片给我看,说这是有禁停标志的,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车就按150元来罚。那我指着照片禁停标志下停着的一长溜的小汽车问,为什么这些车又能停呢?熊警官说肯定都贴罚单。我想要当事交警电话当面对质,遭到拒绝,并让我去复议。我想来想去还是先找他们领导反映情况,于是找到指导员杜警官。把事情经过详细说了一遍,杜指导员跟当事交警打电话询问有没有答应罚50元一事,当事交警说没有这事,我在电话里跟他当面对质时他仍然咬定说没说,但我明显听出他很心虚,我也明白谁他妈会傻到在领导面前承认让领导下不来台的事呢。(我当时真应该让他发个如果说假话死全家,父母出门就让车撞死的毒誓)如果他要真敢发誓那我服他了。
       对于国安路上是否允许停车的问题,我觉得是本案按150元,或50元来处罚的关键。当事交警明确告诉我国安路东面可以停车,西面不可以,以后停车要停到东侧。今天在我的一再要求下,杜指导员同我一起来到国安路现场(上午十点多),国安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仍然停满了车,道路上没有任何停车泊位划线,也没有占道停车收费指示牌,与南京路交叉路口仍然高悬着大大的禁停标志。(一会上图)杜指导员告诉我国安路东侧是允许停车的。那我就纳闷了既然没有泊位怎么又允许停车呢?
          1039A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        《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第84条第3项                50                可以拖移机动车
          1039B        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        《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第86条第5项                150                可以拖移机动车
      以上两条是关于违法停车的处罚条例。
      国安路有禁停标志按理说该按150元来罚的,没错。但是这条路的东侧无泊位确又允许停车的,这又怎么能按道路禁停来解释。
  那就按1039A来罚50元吗?那我又要问了,既然东侧没有泊位可以停车,西侧也没有泊位为什么就不能停车(何况我又没有占道逆向停车),这里根本没有任何可停车标志,那为什么只罚道路西侧而靠东侧的车不处罚呢?显然这有失公平!何以服民众!
        我决定去申诉复议,给自己讨个说法,就是死也得死个明白。我是守法公民,罚也希望罚的我心服口服!
     我本人拍了现场的一些照片,可参看我在优行网的上贴子,上面有事件过程记录及部分照片。
  http://bbs.uuxoo.com/thread-7611-1-1.html
  材料:
  补充材料,摘抄自公安能效网------------投诉巡警陈新忠工号未知
  http://py.jxga.gov.cn:7001/py/ReferContent.shtml?p5=5081
  。。。。。。
  二、几个问题。
  1、反映民警乱开罚单的问题。赣B9D006号车违法停车事实清楚,实施非现场执法时驾驶人不在现场,执勤民警对该车实施非现场处罚无不当。其后当事人要求现场处罚,民警按规定将非现场处罚转为现场处罚,并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进行了确认。
  2、补照消除违法记录的问题。当事人提出在短时间内赶到站在车旁再照一张照片可消除违法记录,这是对民警执法的误解。按照非现场执法的规定,非现场执法实施未完成而当事人刚到现场将车开走的,可以不予处罚。当时执勤民警已经完成对赣B9D006号车违法停车的非现场执法,而后驾驶人邓顺怀赶到现场,该情形不能对违法行为予以消除。
  3、民警要求文明大道营角上岗对赣BF0016号车进行拦截的问题。由于当事人邓顺怀的女朋友罗婕公然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执勤民警陈新忠一时气愤而要求文明大道营角上岗对罗婕乘坐的赣BF0016号车进行拦截,要求骂人女子对其赔礼道歉。当陈新忠发现罗婕并不在车上后,对该车予以放行。对于执勤民警陈新忠在受到罗婕公然辱骂的情况下未能保持冷静,用电台呼叫其他民警拦截赣BF0016号车的行为,直属大队已经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全体民警在执勤时文明、理性、规范、平和,不要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1年7月15日
  补充材料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请注意开单和拍照的先后顺序)
  
  通过上述赣州公安交警支队第二条对非现场执法的解释,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可知,当事交警青山湖交警大队刘警官8月25日晚的非现处置程序明显存在不妥,处理程序违反规定,取证照片应属无效。我本人赶到现场要求中止执法,将车驶离时,另一交警迅速用与违法停车通知单大小一致的纸片替代违法停车通知单放在车前档玻璃处拍照取证刚完成,确切的说拍照到了尾声。刘警官还正在开单,并未完成。这种情况按上述解释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试想一下,如果当事交警不是用“狸猫换太子”的非法手段来拍照取证的话,我的及时赶到绝对有足够的时间来接受交警的教育,并将车驶离,中止违法。可我不知青山湖交警大队的民警们执法何以如此冷漠,不人性化!“罚款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这是交警执法的最终目标。可是到了这青山湖交警大队的某些交警这里就应该反过来说才对。交警如此“勤奋”执法,堪称警中“楷模”!是否身后有着什么见不得人的利益驱使,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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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26 12:5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东阳山岗亭,直属大队2中队的陈学忠确实道德败坏,仗着纳税人赋予的权利却滥施职权,是警队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乐于助人的形象。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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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9-26 13:0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上边笔误,应该是chen新忠。却一点都不忠于DANG,一点都不忠于群众。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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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9-26 13:0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仗着纳税人赋予的权利却滥施职权,是警队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乐于助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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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9-26 13:08: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仗着纳税人赋予的权利却滥施职权,是警队中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民警在人民群众中的乐于助人的形象。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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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28 21:05: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这个要继续顶。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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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28 21:21: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三人行"超级QQ群208499184欢迎大家加入(未满22岁者谢绝加入).本着"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宗旨,打造一个工作,学习,生活的交流平台,聊天中增长知识。群员互通有无,交流知识,增长经验,达到提高个人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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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28 21:22:00 | 只看该作者
坛子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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