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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有必要重新审视走私犯罪的量刑公平--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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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02:5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  30岁的前海航空姐李某因多次从韩国免税店携带化妆品入境,并在淘宝网店销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近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消息一出,舆论大哗,民众普遍对此反映,刑期过长,量刑不公。


  网民对此事的意见,大致有三种:一是李某在免税店购买的物品不应缴税,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李某虽涉嫌犯罪,但只是偷税,不应判这么重;三是跟那些动辄上千万的腐败官员要么得不到追究,要么只被判很轻的刑罚相比,对李某开设网店自食其力的行为,不应赶尽杀绝。


  其实,网民忽视了李某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不是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逃税罪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但走私罪在2011年前还是死罪,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废除了普通走私犯罪的死刑,目前走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李某在庭审中对于自己涉嫌走私是认罪的。她只是辩称没有预谋,理由是每次都随人群出关,没注意走的是申报通道还是无申报通道,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


  坦率说,这个理由非常牵强。作为经常飞国际航班的空乘人员,不知相关规定显然说不过去。何况海关在出入境区域均有明确提示:如果不知自己该不该走申报通道,那就要走申报通道。


  李某的意思,或是自己买的是免税商品,因此不需申报。确实,海关规定个人购买少量自用的外国商品,可不必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问题在于,自前年开始,海关已大规模调查空乘人员私自带货入境的问题;二来李某也知道自己带回的化妆品是用于网店销售。因此,本案在定性上的争议不大。


  剩下的就是量刑。


  刑法第八修正案出台前,走私罪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了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对应关系:个人偷逃应缴税款5万到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万到50万元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看,一年多时间里,李某通过相同或类似方式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不为过。


  问题是,第八修正案关于走私罪的量刑规定已不再单纯与金额对应,而是增加了情节因素。现在的刑法已经放弃了5万、15万、50万这样的单一标准,改为较模糊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况。考虑到本次刑法修订总体上体现出轻刑化的理念,本案也完全有理由在整体上从宽掌握。这是笔者对北京法院就李某案量刑的第一点意见。


  第二点意见,李某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走私犯罪。传统意义上的走私,要么是以虚报伪报产品名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通关走私行为;或是故意避开海关监管区域,绕关走私的行为;再或是一些后续走私行为(如第一手购买走私货物等)。李某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免税化妆品,尽管使用了虚假的员工福利账号,毕竟只是为买到更便宜的商品,损害的至多是相关公司和免税店的利益。就李某而言,如将其行为分解成两个独立阶段:先在免税店购买“准备自用”的化妆品带入境内;再因“自用不了那么多”而在网店销售,这样就不一定涉及走私问题,而变成一个需要补税的行政违法问题,数额再大也不过涉嫌逃税罪。


  考虑到上述特殊性,其实北京法院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性以下判处刑罚。


  何为特殊情况?比如,网店销售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其发展速度惊人,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尚未定型,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应慎重适用刑罚手段规范,更不应轻易裁处重刑。


  李某案属共同犯罪,除李某领刑11年外,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7年和5年。坦白说,同样属于量刑畸重。作为贪利型犯罪,走私罪的刑罚重点应放在罚金等财产刑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得不到好处。这也是修正前后刑法典的共同之处:都规定了罚金是偷逃税额的一至五倍。本案李某涉嫌偷逃税额100余万元,按规定罚金应在100万至500万元之间,而法院只判了50万元。


  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这是我对本案量刑的第三个意见。


  就李某走私案而言,我们固然不应和网民一样,拿它跟横向的腐败案相比,但总要考虑纵向的判例。前不久,厦门中院宣判了号称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走私案犯赖昌星,赖最终被判无期徒刑。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精神,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是13年,有期徒刑11年意味着什么?


  一个100亿,一个100万,试问刑罚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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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3 12:26: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沙发  讲的有道理啊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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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9 10:49: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楼主的分析有道理,但是结尾处“一个100亿,一个100万,试问刑罚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的比较不贴切,众所周知,赖昌星走私案中有多人被判处死刑,只是赖昌星本人逃至国外,才躲过死刑,因为在向加拿大政府提出引渡回国时,中国政府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后才得以实现引渡成功,因此李某某走私案的量刑与赖昌星走私案的量刑没有可比性。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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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6 20:44: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来顶起!  
  
  
  
  

  
  
  
  
  
  执法警察故意办假案?看他们诬赖嘴脸做为海阳公安局领导于文田,带队到哈抓康总,于文田明知违法确伙同王树林一起栽赃陷害康凤云,王树林菜义这俩口子当时文化大革命造反派头目,在牡丹江就陷害很多人,海阳经侦大队办案人刘光伟.宋守海和这样人和猫陷害康总?明知康总病重,怕康总死在船上,在大连改乘飞机,晚上九点半将康总送到海阳看守所,不顾康的病情,就和王树林去酒店吃喝,他做为海阳公安局领导?就这么没有人性吗?他的道德在那?他的良知在那?这样人会有法律来解决,好人会一isheng平安!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有一句经典名言说的好:“吏治和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司法机关是国家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不但危害大,而且很容易产生恶劣的后果,导致民心向背。其他层面的腐败事件只是让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引起社会贫富差距,引起分配不公。而司法腐败、执法人员的腐败却会导致对案件的乱判错判,这些冤假错案往往会毁掉一个完整的家庭,一个人的生命和岁月。这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包括这些人的亲朋好友们、包括更多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事实真相的人也都会因此对司法失去信心,对社会灰心,对国家、对执政党失望,甚至做出偏激的行为来,破坏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
  “王树林在电话中声称中央某委要在年后介入此事。同时,他认为记者不应该关注此事,因为中央媒体××访谈也要曝光此事。”到目前为止,这么没有见到王树林所说的"中央某委"和"中央媒体××访谈",王树林真是个大骗子!!!!!公安先生不应该好好反省吗??????  王树林菜义给公安局拿11万抓康总,王树林贼喊咗贼,无恶不做,为了搞垮康凤?云不惜毁坏,栽赃。陷害康凤云,真是费尽心“我们迟早要起诉他。”苏文武拿出了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我们已经将该帖子进行了证据保全。”,这是王树林在他发表贴子上自己承印,他愿服法律责任,为了霸占康凤云研制瀚康酒系列酒,真是枉费心机,女士酒,绅士酒。建脑乌发酒。心脑血管酒,通风酒,风湿酒,益寿酒,瀚康四季营养酒,康凤云研制这些酒受得到国家质量万里行抽验,维一一个没有任何食品添加剂酒,王和菜为了霸占康凤云研制成品办成品酒,还有没有制都酒,它的价值就两千多万,为了霸占不惜下血本,正是两倍未见小人和恶人、这样人竟有刘光伟,宋守海两位执法者为王菜当狗用.真是可笑?这样执法者就该扒披?都不如狗,狗错了还知道低头?可惜啊海阳经侦大队办错案,就给一张纸。康凤云名誉是恢复了?可惜海阳经侦大队给康凤云造成伤害和得精神病怎么办?海阳经侦大队是故意办错案?严重违法就没人管了吗?冤案!冤!冤!冤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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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16 20:45:00 | 只看该作者
坛子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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