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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lvshihui.cn): 关于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讲座(九)--lvshihu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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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09:26: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汇:  关于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讲座(九)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通过房地产取得,据统计通过房地产获取的财政收入已占到各地方财政收入的40%—80%,在如此高财政收入的作用下,房地产业短时期内不会衰退,反而会加速发展。因此,征地拆迁在很长时间内也会继续伴随着群众。对于GDP的快速增长群众是欢呼雀跃,但是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强征强拆夺取土地也是恨之入骨!国家各相关部门在房地产业发展起始就做出了有关的规定,禁止非法强征土地强拆房屋,至今已陆陆续续发布了若干禁止强征强拆的规定,但个别地方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依法征地拆迁,反而越过国家的禁止性规定,违法强征强拆土地和房屋,给群众带来苦难,严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失地农户和被拆迁户文化素质不高,对哪些规定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查实,碰到违法强征强拆时,对禁止违法强征强拆的规定也就无法引据,所以本人根据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总结,将有关禁止强征强拆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通过本贴于大家分享,希望在需要时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理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行政法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部委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国土资源部紧急通知: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央文件:
  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以上是本人罗列的禁止违法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当然征地拆迁法规恒河沙数,如有遗漏敬请指正补充。如要进一步咨询或者交流可以加入我的QQ631009067详谈。也可以打电话18676996003,北京征地拆迁郭律师。
  2011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通知,通知要求要求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笔者现将通知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19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从源头防范化解矛盾,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
  通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要突出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检查《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条例》宣传学习情况;征地拆迁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征地拆迁决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确定、执行情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情况;先补偿后搬迁落实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确立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情况;安置和保障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等。二是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三是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包括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6月20日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国务院。第二阶段从6月下旬开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督察组进行重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地区全面落实。加强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市、县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深入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各省(区、市)要立即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积极配合国务院督察组工作。要立即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立即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督促所辖各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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