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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飞车撞人造一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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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3 08:56: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22日上午11时许,格尔木交警大队青H-0526警车在303省道严重超速,距离格尔木市15公里处发生对青H-87658的撞击,造成被追尾车辆翻滚30多米,至驾驶员刘某死亡、张、姜二乘员受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让人深感寒心的是?现场有5名肇事方(交警),竟无一人护送伤员前往医院抢救。更让人诧异的是!伤员送至医院一小时后,方有3名警员到医院看了看,得知刘某已死亡,却扬长而去。更另人费解的是?发生的所有医疗(包括死者抢救费)至今都是死伤方在负担。事后一直拖延解决时间,包庇肇事者,逼迫死者家属妥协。至今日死者尸体一直还在青海医院的冷冻室里!愿亡者早日入土为安啊!希望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与支持!


  
  皮卡车,警车及国道的限速标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

  交警飞车撞人造一死两伤-----反映材料

  我叫张XX,天津市宝坻区人,系下文所述交通事故受害人刘XX之妻。特向您反映:青海省格尔木市交警大队民警王国统在执行公务途中超速驾驶警车,同车乘员——格尔木市交警大队四名民警对其超速违章行为既未事先制止,也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治伤员,造成我丈夫刘XX死亡和张、姜二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格尔木交通大队领导包庇肇事人,未对王国统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纵容其对死者家属及伤者不管不顾;也不追究同车乘坐、不制止违章的格尔木市交警大队四民警的渎职责任。故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您,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以期公平、公正处理。
  事发经过:
  2012年8月22日上午11时50分,格尔木市交警大队民警王国统驾驶捷达牌警车(青H-0526警),沿省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5KM+469.9M格尔木市西出口收费站处,违章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警车时速却在120 km/h左右)。此时,我丈夫刘玉刚在前驾驶五十铃轻型普通货车(青H-87658),已采取制动措施减速,欲通过收费站。由于王国统驾驶的警车未与同向行驶的五十铃汽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且违章超速行驶,将我丈夫驾驶的汽车撞出30余米远,冲出路基后翻车。2012年9月12日,大柴旦行委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柴公交认字【2012】第20号),认定王国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玉刚无责任。
  须着重指明的是:
  事故发生前,与肇事人王国统同车的格尔木市交警大队四民警,因其交警身份,对王国统的超速违章驾驶行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因其交警身份和事故发生地在其管辖区域内,该四名交警又具有制止、纠正王国统超速违章的法定职责。由此可见,正是四名交警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放纵王国统超速违章驾驶的渎职行为,交警违章超速驾车已是一种特权和习惯,交警队领导对此行为视而不见,缺乏教育和监督,才造成了交警知法犯法、一死两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国统及同车四名民警,既没有及时、主动将我丈夫刘XX和张、姜二人送往医院救治,也没有拨打110、120等报警、求救电话,而是把受害人的生命安危置之度外,直至我丈夫刘玉刚的同事驾车赶到,失去了抢救的良机。三名伤者被抬上车前往医院时,肇事人和四位民警也没有随车前往,而是任凭外地人驾驶救人车辆,摸索道路,赶往格尔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二医院,致使我丈夫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丈夫死亡后和张、姜二人伤重住院期间,王国统对此置若罔闻、不管不顾。更令人气愤的是,在我们家属不知情,肇事者王国统没有预交任何治疗及担保费用,未表示一丝歉意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看王国统哥哥是国家干部的面子,就将王国统取保候审了。肇事司机及同车民警的所在单位格尔木市交警大队也置之不理,在协调处理事故中,交警大队教导员胡某消极应付、推卸责任,偏袒肇事民警和同车四位民警。到现在医药费和抢救费仍由我方垫付。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家属强烈要求追究格尔木市交警大队领导和肇事者以及同车四位民警的如下责任:
  1、王国统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王国统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备特别恶劣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与王国统同车的四名民警(有一名副中队长),知法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
  (1)、未制止、纠正王国统超速违章驾驶行为,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何况四名同车交警民警(有一名副队长),对事故发生地限速40km/h的规定是明知的,对王国统的超速违章驾驶是明知的,在其管辖区域内,四名交警更加具有制止、纠正王国统超速违章驾驶行为的法定职责,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四名同车交警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2)、未及时救治伤员,致使刘玉刚死亡,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四名同车民警具有立即救治伤员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不具备警察身份的一般乘员,也负有协助救治伤员的法定义务。但与肇事者同车的四名交警连普通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未履行,冷漠地对待己方造成的交通事故伤者,把受害人的生命安危置之度外,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致使我丈夫刘玉刚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同车的四名交警及大队领导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天理昭昭、公道何在?随着我丈夫的意外死亡,我家庭的顶梁柱轰然倒塌,上有八十多岁的公婆需要赡养、下有上大学的一双儿女需要抚育,而我又体弱多病、没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我一个弱女子只能将上述情况反映给您,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责令有关部门不要再推诿,不要再包庇,立即追究肇事者王国统以及交通大队领导、同车四位交警的法律责任,以期公平、公正处理本案。



  反映人:张XX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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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3 19:53:00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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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3 19:54:00 | 只看该作者
  相信政府相信群众的力量~打击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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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3 19:55:00 | 只看该作者
  严惩以权谋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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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0-13 19:55:00 | 只看该作者
  不要让这丑陋的罪恶的事情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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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13 19:56:00 | 只看该作者
  希望相关人员看到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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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13 20:00:00 | 只看该作者
  希望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能够将肇事交警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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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13 20:00:00 | 只看该作者
  我帮着顶下贴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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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0-13 20:03:00 | 只看该作者
  有同感的人都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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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0-13 20:04:00 | 只看该作者
  政府得重视啊,让死者可以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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