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4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快递公司输单员因出售公民信息获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22:1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上购物选择货到付款本是一种较为安全的网购方式,可上海43名消费者还是被这种看似安全的网购方式骗去4万多元。原来,当这些消费者订购商品后,假快递赶在真快递之前捷足先登,并骗取消费者的货款,行业内将此称为“飞单”诈骗。  16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快递输单员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1年2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输单文员发现生财之道
  那么假快递是怎么知道消费者的订购信息呢?经查,问题竟出在了快递单的输单环节。
  今年23岁的王某中专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管理服务公司担任输单文员,负责为一家速运公司提供运单输入服务。
  刚工作1个月,王某就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去年6月,王某通过网上聊天结识了朱某(已判刑)。经商议,王某答应以每单20元的价格,将其供职的速运公司货到付款的运单信息出售给朱某。至于购买这些信息的用途,朱某并没有详细说明,王某也没细问。
  750余份运单信息被出售
  在之后一个时间里,王某通过QQ聊天、手机飞信等方式将750余份速运公司货到付款的运单信息售卖给朱某。在这些运单信息中,不仅有运单货号、物品名称及物品金额等,还包括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朱某为此向王某支付了1.5万元好处费。
  随后,朱某通过QQ聊天等方式将信息内容分别发给他人(均已判刑)进行“飞单”诈骗活动,并诈骗得手4万余元。去年7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王某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将运单录入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法庭遂从轻作出了处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21:40 , Processed in 0.165516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