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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高压电线下违法施工 触电摔成植物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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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5:4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雇员陈某因在高压电线下违规施工,触碰高压线后摔成植物人,陈某的父母代理陈某向法院起诉雇主穆某、施工发包人杨某及分包人林某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部分诉讼请求,穆某、林某、杨某等共同赔偿陈某就医期间各项损失36万余元。  2012年3月初,林某从杨某处承接了彩钢房安装工作,后林某将轻工转包给穆某,陈某是穆某的雇员。彩钢房修建地点位于高压电线之下,主体框架工程完工后,房顶距高压电线最近仅约1.5米,电力主管部门多次要求杨某拆除在建彩钢房。2012年3月下旬,杨某未按要求拆除彩钢房,而是打算隆低彩钢房的高度,将立柱高度从5.5米降低至3.5米。次日,陈某等准备切割立柱时,陈某站在彩钢房顶拴绳子,期间触碰到了高压电线,陈某从彩钢房顶摔下,肢体及器官多处受伤。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59天,现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仅医疗费就花费37万余元。陈某的父母代理陈某诉至本院,要求穆某、林某、杨某共同赔偿就医期间各项损失4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受伤,穆某作为雇主,没有为陈某正常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林某虽不是陈某的雇主,但作为发包人、分包人,没有为陈某正常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陈某受到损害的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明了穆某、林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场所位于高压电线之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受伤亦是自身在工作中触碰高压电线所致,故陈某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穆某赔偿陈某为治疗支付的相关费用36万余元,林某、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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