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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岂可登记离婚 草率颁证必须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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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15: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依法对原告刘某诉被告双峰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邹某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县民政局败诉,撤销该局于今年5月对刘某与邹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刘某与邹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两个小孩,刘某于2010年7月起因精神异常被其丈夫邹某送回娘家。经医治病情好转,邹某将其接回。颇有心计的邹某哄骗刘某与其一道于今年5月7日来到县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邹某并未将刘某精神异常的真相如实告之。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与正常人神情明显有异的刘某予以察言观行,也未询问双方是否精神异常等实质审查,就草率地颁发了离婚证。邹某窃喜,以为大功告成。谁料刘某之父母获悉离婚真相后甚为恼怒,随即护送其女刘某赴省脑科医院就诊,今年7月刘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评定刘某自去年7月起即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之父即向双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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