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59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电视台采访金牧所律师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16 19:45: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月15日,金牧所饶敏律师就南川某医院内发生的盗婴案接受了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的采访,就案中医院是否负有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解析。
, L( P/ @+ k- O% x+ A+ \  c
' S! G; i7 `; }9 ^8 |/ ^9 A
饶敏律师接受采访
饶律师在采访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应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也属于公共场所,此案中事发医院缺少安全防范条件,如没有安装摄像头,门窗不能正常锁闭,执勤保安缺少正常询问等安保行为,上述三点任何一点做好,盗婴事件或许可以避免。据此判断,医院是有过错的。”' Y" Q% e$ \5 U
- e% g/ J3 y- ^( w
案件背景:2011年11月3日,南川某医院妇产科病房一名初生女婴被盗,市、区两级警方历时5昼夜紧张追踪,成功破获这起新生婴儿被盗案。婴儿找回后,被盗婴儿父母认为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委托金牧所饶敏律师代理状告该医院,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以及众亲友寻找产生的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继后被盗婴儿父母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c0 p5 _7 K( A" s* f+ b9 [
1 }% B9 H  b4 P  i0 \3 f7 X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3 01:09 , Processed in 0.197576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