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长途客车售票员图高额报酬“携带”毒品被判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4:51: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贵溪男子与广东人联系好购买毒品海洛因,委托来往两地的长途客车售票员“携带”,并给予高额报酬。售票员刚开始并不知情,那么无可厚非,后来在知情的情况下因无法抗拒高额报酬的诱惑仍予以“携带”,将毒品从广东省潮安县运输至江西省贵溪市,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判以重刑。8月30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郑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向广东省普宁市的贩毒人员罗桂香(另案处理)在农业银行的帐户汇款30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毒品由罗桂香在广东省潮安县汽车站交给潮安开往江西上饶的大客车售票员即被告人郑某转交给罗某,并告诉罗某的手机号码,但未告知郑某转交的货物是毒品。次日凌晨,大客车路经江西省贵溪市时,郑某将毒品交给了等候在320国道贵溪城南路段的罗某。2011年3月23日,罗某又汇款6000元到罗桂香的该帐户,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款到后,罗桂香在潮安汽车站将毒品海洛因伪装草药交给郑某,并给郑某200元报酬,委托其将毒品带给罗某。后郑某与罗某联系交货地点,在上饶汽车站将毒品交给了罗某,罗某付给郑某报酬100元。此时,郑某感觉到所带的货物是毒品。同年4月8日,罗某再次汇款6000元到罗桂香的该帐户上,以同样的价格购买毒品。款到后,罗桂香再次将毒品交由郑某转交给罗某,并付给郑某报酬200元。郑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该毒品在大客车上从广东潮安出发前往上饶。当2011年4月13日凌晨该大客车行驶至320国道贵溪流口派出所附近时,被等候在此地的贵溪市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截住。在车上民警当场缴获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一包,并抓获郑某。当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上饶汽车站通过郑某电话联系和指认将前来提货的罗某抓获。被缴获的毒品经抚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白色块状固体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共净重40.80克。被告人罗某将前两次购来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0.5克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春燕、韩星峰贩卖,陈春燕、韩星峰分别欠罗某购毒品款700元、600元。除被查获毒品外,罗某已向陈春燕、韩星峰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33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先后三次从广东潮安购买毒品,将前两次购得的毒品海洛因多次贩卖给他人4.333克。第三次购买的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40.8克,在运输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45.13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5.133克,且多次贩卖,应当从重从罚,但其中40.8克被当场查获,没有再流入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其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罗某已交纳了罚金一万元,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郑某明知是毒品而从广东潮安运输毒品海洛因40.8克给罗某,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前两次运输毒品,郑某尚不明知,不构成运输毒品罪。郑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适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1-16 08:55 , Processed in 0.272780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