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5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旁氏”“卡尼尔”销售员大战 双方各有过错各担其责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30 14:53: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超市“卡尼尔”销售员与“旁氏”销售员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曲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在美廉美超市工作,在该店原告所在的“卡尼尔”柜台与被告所在的“旁氏”柜台相邻。2011年12月26日7时许,原告上班后找塑料盆打扫卫生,被告将放置在其柜台内的塑料盆拿出掷于地上,原告发现塑料盆有破损双方即发生口角,后双方引起互殴。互殴中造成原告孟某额正中长为0.6厘米创口一处。原告的伤情经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额部血肿、额部皮裂伤。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孟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房山法院认为,引起纠纷双方均有责任,互殴中被告将原告致伤,被告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曲某应对原告孟某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按所负责任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曲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五千九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1-15 22:52 , Processed in 0.21093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