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3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08-27】每日一案-有资格看病无资格营业 医死人仍定非法行医罪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3:5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08-27】每日一案-有资格看病无资格营业 医死人仍定非法行医罪
在自己开办诊所中,李某错误的将丁某的心脏病诊断为胃病,导致丁某延误诊治死亡。经查李某本已获得了医师资格证书,但由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未变更行医注册,李某的行为还是被法院依法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29239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被告人李某取得了河南省卫生厅颁发的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006年3月取得了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西华县某卫生院,执业范围是内科。2010年3月份开始,李某在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工地宿舍开办了一家诊所,当时她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未将行医注册变更到北京。
  2010年5月14日晚上6点左右,民工丁某到该诊所就医称肚子痛。李某诊断为胃病,给丁某打了一针止痛药,并开了口服胃药,就让丁某离去。当天晚上8点钟,丁某突然昏迷,在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经鉴定,丁某是因为冠心病引发的心肌梗塞死亡。被告人李某误诊、误治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与丁某一起工作的其他民工说,由于诊所离工地较近,价格便宜,工地的民工常去看病,而且看个头疼脑热的都没问题,他们没想到李某的看病行为居然是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丽在无行医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其对丁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认定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的中的过错参与度40%,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重庆律师汇-出品] 点击进入:www.lvshihui.cn     
重庆法律顾问
重庆知识产权高级顾问:李章虎 手机:15902340199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重庆律师热线:15902340199 -QQ:896895738    

GMT+8, 2024-12-22 22:09 , Processed in 0.17718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3 Comsenz Inc & vpeng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