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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处理作弊学生屡被判败诉陷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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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23: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生因考试舞弊而被开除,这件在许多人看来天经地义的事,却常常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011年6月18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称“郑州航院”)的考场里,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李放(化名)的一块“橡皮”引起了监考老师的注意,他们检查后发现,这块“橡皮”竟是个橡皮状电子接收器,上面带有英文相关内容。
  当日,严抓校风学风的郑州航院在校园张贴通告,称李放构成严重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12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郑州航院开除学籍的处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判令学院恢复李放的学籍。
  让郑州航院头痛的是,类似的案例还不止一例,仅今年上半年在法院就判了3例。放眼全国,类似的案例也发生过数起,其中有不少也是学校败诉。
  为何学校的处分决定屡屡遭遇败诉尴尬?司法机关应不应该对学校进行监督?如何监督?这是否意味着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受到了干涉?由此引发的问题引人深思。
  不服学校处分决定,学生纷纷选择起诉
  郑州航院对李放的处理决定并非没有依据,该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就明确表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是凭借上述规定,郑州航院于2011年6月20日向李放送达《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一天后,《关于给予李放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的文件形成。
  但李放不服,立即向郑州航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1年9月19日,他获得了一份《学生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书》,被告知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听证),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维持开除学籍决定不变。
  2011年9月27日,李放又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撤销郑州航院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但河南省教育厅没有支持李放的诉求。
  无奈之下,李放选择了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李放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接受委托后,就赶到了郑州航院,想向学校相关部门及教师了解详情。
  结果,他很巧合地发现,李放被开除的决定仍张贴在教学楼里,一起被处分的还有10余人,“我们看了下日期,发现上午考试,下午就张贴了处分决定。我们意识到里面肯定有问题,因为这明显没有给学生留下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学校肯定有违反程序的地方”。
  李鹏回去查询资料,发现教育部在2005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此外,《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还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李鹏认为郑州航院先作出开除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这一辩护意见获得了一审法院的采纳,法院据此要求郑州航院撤销《关于给予李放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原告的学籍。
  郑州航院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表示“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李鹏说,李放的起诉形成了示范效应。在他之后,又有几位同学向郑州航院提起了类似诉讼,其中两起已有判决。
  一起是,2011年12月的一次考试中,郑州航院学生张某打开手机看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手机信息中有考试相关内容,张某因此被认定为舞弊,被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张某起诉至法院后,郑州航院提交了一份《郑州航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内容为“原告张××在该场考试中,第二次看手机作弊,事先在8点多警告了一次。发现时选择题答案在手机中,正在看,监考老师李××,俞××”。郑州航院还提交了一份张某书写的悔过材料,里面有其“在考试中看了别人给其传的手机短信,还没来得及看短信,就已被老师抓住,对此十分后悔”等内容。然而,法院仍然判决郑州航院败诉。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郑州航院的《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所记载内容与原告张某的陈述内容相矛盾的情况下,仅凭其学院监考教师单方面记录的《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未经进一步核实,即认定为利用手机作弊行为,由此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几起判例中,相关法院都判决了郑州航院败诉。对此,记者联系了郑州航院教务处两位负责人,想了解他们的看法,但两位负责人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两起标志性案件
  事实上,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近年来并不多见。
  第一起标志性案件出现在1999年,是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起诉母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当时出任田永委托人的是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的孙雅申。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事情的缘起是,1996年2月,北科大学生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时,随身携带了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他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在了门口,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然没有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却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科大随后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对田永按退学处理。不过,田永一直留在学校学习直至毕业。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北科大以其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
  起诉至法院后,孙雅申说,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得非常高明,当时教育部还没有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没对学生申辩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海淀法院同时认为北科大对田永处分过重,因此判决北科大给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且要求北科大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相比北科大的这起诉讼,同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更为轰动。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生,毕业时,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全票通过了答辩,并通过了系学位委员会的审查。然而,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时,16名学位评定委员的表决结果是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北大因此只给刘燕文颁发了结业证书。
  刘燕文对此特别不服气,因为校级学术委员会的专家来自各个学科,有些根本不懂他的论文,判他不过,等于是让外行决定了自己的学术水平。再加上北大在处理程序上出现的种种问题,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要求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大败诉,认为校学位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未经其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同时,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后,没有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从而影响了他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
  法院据此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依法定程序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参与了此案的辩护,并且在案件审理中就此发表了长达数万字的论文。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经由这个案件所引起的广泛而热烈的思考和讨论,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直接和深刻地触及了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
  他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程序问题。“程序的保障在实体权利的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当时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在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简略和粗糙,且偏重于管理而忽略相对方的权利救济,如学校作出处理前没听取申辩,作出处理后也不送达处理决定等。”
  湛中乐当时就提出:“应当在教育行政管理领域中引入更严密的程序规则,包括听证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另一方面,就长远而言,也有利于学校管理的顺利进行。”
  听证制度被引入
  事实上,听证制度随后确实在一些高校被引入。
  2005年5月1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郑某和童某均因涉嫌盗窃同寝室同学的物品,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名学生随后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他们表示,之所以拿同学东西,只是为了对存在矛盾的同寝室同学进行报复,并非存心要将别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他们认为学校的处分过重。
  中南财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委派了时任宪法与行政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石佑启教授和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牵头组成了法学专家小组,让两人按照程序负责对此事展开调查。
  童德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当时分别找到两位申诉人及其班主任、同学、受害者,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并且还主持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教师、学生代表一共14人参加,整整进行了一上午。
  “两名学生究竟是泄愤还是故意侵占,在证据认定上很为难,但考虑到两人能主动坦白问题,承认错误,并且积极予以赔偿,还是决定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童德华说,学校校务会在听取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后,撤销了“勒令退学”的决定,给予两名学生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报道显示,2005年11月,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也举行过类似的听证会。该校微积分补考中,有8名学生存在请人替考的行为,这8名同学面临被开除学籍的处分,8人随后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11月18日,该校首次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听证召开,有150人参加听证,一共开了3个小时。最终,6名学生被留校察看,1名学生被开除学籍,1名学生被退学。
  童德华说,可能跟学校是政法专业的有关系,中南财大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程序意识很强,也非常注意证据固定。“比如考试,每次监考前,学校都会组织监考老师学习如何应对各种问题,面对考试舞弊现象,详细讲解如何调查取证,如果固定证据等。总之,对学生的处罚决定一定要经得起推敲。”
  近年来,处分学生时进行听证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如北京市教委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就单独列出一章“听证”,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李鹏告诉记者,李放被处分后,郑州航院也进行了听证,只是听证放在了处分之后。
  湛中乐教授认为,学生校内申诉这样类似于听证的程序,应该放在处分学生前进行,以此保证作出的处分公平公正。“决定一旦形成,学校要改过来,就像自己要打自己耳光一样困难了。为了防止学生无休止地申诉甚至诉讼,前面的程序应该做得更细致、扎实一些。”
  司法监督可促进学校更依法治校
  学生因不服处分而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引起了一些思考。有人就提出,外部权力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影响。
  司法该不该就处分学生的问题对学校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和监督?该如何监督?湛中乐表示,这些问题,关系到如何处理教育中的自主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他认为,法院对学校的监督对学校而言利大于弊。因为这种监督可以促使学校反省、审视自己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做到更加依法治校,也更加重视学生的权利。学校在关系学生切身利益问题上,能因此真正回归学生本位。
  孙雅申说,打完田永诉北科大官司后,他认识到此案的价值在于可以让大学抛弃“家长式思维”,“以前大学总把自己当做行政主体,想出台什么规定就出台什么规定,想作出什么处分就作出什么处分,从来不考虑是否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上也一团糟,事后再找就不认账了。有了司法监督以后,学校不敢随便处分学生了,学生在受到不利处分后,也知道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在国内,一名学生在求学期间被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就几乎等同于被剥夺了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如果学校的处理不公平合理的话,学生完全有理由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童德华针对郑州航院的案例也评价认为,不论是何种处分,一定要给学生申诉机会。“没有法律依据的,就是学校的禁区”。
  但不是学校所有的问题都适合司法监督,像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就体现了案情的复杂性与学校多种运行程序的碰撞,湛中乐认为,对于学生的申诉,在实践操作中应多元处理。学校能处理的不推到校外,需要校外来解决的,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类似行政仲裁机构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如果该机构仍没法解决学生的申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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