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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证明解除通知中的相关事由被判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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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8:4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0日,吕某入职北京搜贷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贷天下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CTO),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2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月工资标准为60 000元。

2016年10月17日,搜贷天下公司向吕某送达《解聘通知函》,以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直接间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吕某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支持其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其一,吕某应聘入职公司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中的学位信息是计算机博士学位,但吕某实际取得的学位证书中载明的“DOCTOR OF PHILOSOPHY”中文翻译应为“哲学博士”,与其声称的专业不一致,不符合公司用人需求。其二,吕某的岗位目标是开发具有公司独立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但吕某入职后实际开发的60%-70%源代码软件系统系抄袭其原单位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只有30%-40%的源代码是自主开发的,与其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不符,且涉嫌侵犯他人权利。公司解除合同依据充分。

劳动者辩称:我入职时已经完整地向搜贷天下公司告知学历水平,不存在学历造假。入职后作为搜贷天下公司的首席技术官,按照搜贷天下公司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抄袭和不符合公司录用要求的情形。搜贷天下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行为。

法院认为

本案中,搜贷天下公司于《解聘通知函》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吕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搜贷天下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吕某存在前述情形,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搜贷天下公司主张吕某的学历与吕某单方声明的学历不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搜贷天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所招聘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进行审查,吕某入职时便提交了其学历证明,搜贷天下公司未提出异议,直至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产生后才提出异议,现搜贷天下公司持该项理由主张依法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搜贷天下公司与吕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要点

站在用工管理的角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像在下一盘棋,关键在于要事先谋划,《孙子兵法》里说“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意思是事先谋划多的人胜算大,谋划少的人胜算少,那些事先不谋划的人根本就没有资格谈论胜算。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在解除通知中,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庭审中根本拿不出不胜任工作的证据。用人单位见该事由无法成立,再主张劳动者系提供虚假学历,最终也未被法院采信。

本案中,用人单位是先有解除行为,然后去找解除理由,这种操作模式是解除大忌,希望大家吸取教训,做到“多算”。

另外,真心建议用人单位请个专业律师,直接派员工出庭往往会使单位在庭审中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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