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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罢免村官”恐慌渗延:福建女参与罢官被传唤 担心被拘进京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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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5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日12时许,福建省福州市中国旅行社业务经理曹伟,在律师陪同下来到西城区天桥派出所,要求投案。曹伟称,她因参与福建沙县洋坊村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事,被当地警方传唤,才来北京寻求帮助。因没有通缉记录和违法证据,天桥派出所未受理她的“投案”。昨日,传唤曹伟的沙县公安局民警表示,他们只是找曹伟了解情况,并非拘捕。
昨日,才良律师事务所,福建女子曹伟在案情笔录上按手印。
  民警登门要求“问话”
  昨日上午10时许,随身只背一个挎包的曹伟,匆匆走进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寻求律师帮助。
  曹伟说,被当地警方传唤,与她6月5日参与沙县洋坊村罢免村委会主任一事有关,曹伟说,在“罢免”事件中,她负责摄像、拍照、发微博。
  之所以找才良律师事务所,源于该所律师王令已代理洋坊村部分村民诉村委会的诉讼。
  曹伟在律师事务所做的笔录称,6月10日15时许,沙县公安局两位民警由福州市公安局民警陪同,到她供职的旅行社,出示警官证后称要“找个地方说话”。其间,对方问起了6月5日罢免村委会主任当天的情况,曹伟拒绝回答。
  “我拒绝离开旅行社,要对方出示手续,他们拿出一个传唤证的传真件。”曹伟称,传唤证盖着沙县公安局的章,被传唤人是她的姓名,并有“阻碍执行职务”等内容,她要复印传唤证,被拒绝。
  曹伟说,她担心被限制自由,坚持不离开单位,并要求查看传唤证原件,沙县两位民警才离去。之后她乘飞机来北京求助。
  当事民警称有误会
  在被传唤同时,曹伟还发微博记录过程,并寻求帮助,引起众多网友关注。曹伟称选择在北京“投案”,是信赖北京警方,能为她提供保护。
  “我们没有查到她被通缉,或者被定案的信息。”昨日中午,天桥派出所民警向曹伟了解情况,并经查询后,表示无法接受她的投案。民警认为,曹伟只是被当地警方传唤,并非采取强制措施,说明目前还没有违法犯罪的证据。
  “我们只是找她了解一些情况。”昨日下午,参与传唤曹伟的沙县公安局林姓民警在电话中证实,他曾找到曹伟的办公地,希望其配合警方工作,但是否和罢免村委会主任有关,该民警未正面答复。该民警认为,是误会以及对法律理解的误区。“警方调查和抓她,完全是两回事儿。”
  对于是否回沙县配合警方工作,曹伟还在考虑中。

福建沙县“罢免村官”风波  
“我要去投票”
  6月5日上午6:40,沙县洋坊村村民罗宗勇家里来了4位客人——他的岳父和三个穿便衣的警察。
  “他们劝我不要参与那件事了,政府现在动真格了,再参与的话我会吃亏的。”罗宗勇说。罗所指的事,是当天在村委会大楼前广场进行的“罢免村主任林贞水”的投票。
  在亲戚和警察劝阻下,罗宗勇在家里坐了1个多小时。“8点左右,我听到广场上人声嘈杂,投票可能开始了,我头脑一热,就冲出家门,我要去投票!”
  与罗宗勇一样完成艰难投票的还有很多人。一个村民的姐姐是虬江街道公务员,他还是冲出了姐姐及她4名同事把守的家门,一个村民的妹妹是党校老师,他还是面对妹妹的下跪毅然出门……
  当罗宗勇等人跑到投票现场时,他们惊讶地发现,现场竟然来了大量警车,除了警察和手持盾牌的防暴队员,还有消防警、交警、便衣和政府公职人员在内,接近两百人。
  “政府组织了一两百人的所谓维稳工作队,从前一天开始就入户劝阻村民不要投票。”多位村民在投票现场对记者表示,维稳工作队下发的传单指出,此次罢免村主任的行为是违法的,组织、参与投票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在此之前的一个多月,政府就组织了70人的工作组下派村里,工作组大部分由洋坊村走出去的公务员和教师组成,被要求未完成工作不得回原单位。
  8:30左右,村民们在村委会大楼前拉起横幅,设置投票箱,为投票做准备。在准备过程中,村委会大楼上的喇叭响起,开始播报“官方认定此次罢免投票为违法行为”的通告。此举激起了村民们的回应,一位村民代表手持扩音器高喊罢免合法,宣称按照村民组织法,达到法定人数即可启动罢免程序,他号召村民积极投票。一边,一部分村民纷纷靠近投票区域,另一边,一位政府部门干部手持扩音器喊话,要求站在远处的维稳工作队员向前行,劝说阻止村民投票。
  僵持之际,一位年近八旬的村民挑着两个粪桶走进广场,靠近维稳工作队员,一勺勺倒出粪水,令维稳队伍后退出一大片空地。这位名叫徐阿红的村民在投完票后对记者表示,村里的耕地快被卖光了,他们以后将无法生活。他认为,只有罢免村主任,才能收回他们的地,而政府不让罢免令他很气愤。
  记者注意到,在此过程中,头戴白色头盔、手持盾牌的数十名防暴队员走近广场,引起一阵恐慌。一位村民说,从早上开始,多辆警车和运送防暴队员的大巴进入村里,而身着制服的交警一大早便在村口把守。“大家很担心警察会抓人,村里人心惶惶,很多人不敢出来投票。”一位张姓村民对记者说,万幸的是,投票活动在担忧中平静结束。
  针对外界关于公安机关出动大批警力干预基层自治活动的质疑,沙县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朱孝智当晚在其微博中回应辩称,应正确理解警察在此次活动中的作用,“阻止罢免投票”的说法不恰当,会误导大众。“如果是阻止,就会有措施,也罢(免)不成。他并提及,当天警方出动了民警和消防中队(武警),而非特警。
  不过,多位村民代表对这一说法予以驳斥:“姑且不论这样一次活动是否需要如此大量警力,单凭众多警察当天入户劝阻村民不要投票一事,即能证明‘阻止罢免投票’确为事实。另外,在投票前夕,多位维权村民代表遭到警方传唤,这又是什么行为?”
  当日12时许,投票结束,随后当场计票。结果显示,404票同意罢免,0票反对。当维权村民代表曹治平宣布这一结果时,村民们在广场上放起鞭炮,震耳的鞭炮声压过村委会大喇叭播报“罢免行为违法”的声音……【详细】

  官方说法
  私自罢免村官属违法行为
  沙县政府网站于6月5日发布《通告》称,洋坊村部分村民私自举行罢免村委会主任大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洋坊村部分村民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的理由不成立。部分村民张贴《告洋坊村村民书》,以大字报形式歪曲事实,诋毁村委会主任形象。
  经请示省、市有关部门,虬江街道办事处驳回部分村民提出的罢免村委会主任的要求,同时发布《通告》,指出部分洋坊村民擅自召集的罢免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有关村民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法律界人士反驳
  王令律师表示,“法律只对罢免程序启动设置了人数限定,罢免理由不是前置条件。尤其是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罢免人数符合标准,村委会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事项。如果村委会不召集会议,则由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在一个月内召集会议。政府部门无权驳回村民罢免理由,更不能干扰罢免。”遗憾的是,沙县方面收到申请将近两个月也没有召集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对罢免作出了人数限定,跟罢免理由没关系,“看村主任不顺眼也可以罢免他”。他认为,如果以罢免理由不成立而不启动罢免程序,是剥夺村民罢免权的行为。选举权和罢免权是村民的法定权利,不容挑战。
  他还表示,在基层民主活动中,政府的角色是组织者,是裁判,而不应该干涉一方。“阻止村民投票显然违法!”他还批评说,很多地方政府大事小事都打稳定牌,其实只要按制度行事,社会就稳定了。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王令律师指出,沙县官方高密度播放选举中的所谓“问题”,并不能掩饰其早已丧失的中立、客观立场。沙县官方早在投票前就在其官网头条位置发文对此次罢免进行定调,将村民依法进行的罢免活动定性为“行为违法”。事实上,相关法律有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降低村官罢免门槛值得期待
  截至2007年年底,中国农村已经建立了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 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很难罢免。虽然村民对有的村官很有意见,但就是难以罢免。这不是村民的错,也不全是上级部门的错。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法律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一是现在的村民外出打工的很多,有的村大部分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留在村里的未成年的小孩又没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留守村民在有些村可能还不足五分之一,这无疑增加了罢免村官的难度。有的村官正是看到这一点,才肆无忌惮地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这等于村官自己召开会议罢免自己。很多时候,村官即使收到了罢免要求,也会想办法不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或者阻挠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
  三是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但这一规定的模糊之处,为一些人为难村民罢免提供了便利。如“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指选举村官时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还是罢免村官时有选举权的村民。像2007年海南省儋州市军屯村尽管在村民大会上以超过94%的村民投票罢免当时在任的村委会主任,然而镇政府却认定罢免结果不合法,其理由就是村民使用的是2004年的选民登记人数,可当时距2004年已有3年,有近30名刚成年的青年未参与选举。要想罢免村官,必须在镇政府工作组的监督指导下重新登记选民总数。
  现行法律的缺陷导致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村委会召开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重新登记选民总数,是一个个村民罢免村官的高门槛。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为村民服务,关键是加大村民们对村官的监督,而这些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表现的。现在村官由村民选举已经没多大问题,可罢免村官却还遇到种种阻力,这不能不说削弱了村民对村官的监督。不改变这种状况,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就无从谈起。
  现在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不再由村委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有了“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无疑降低了罢免村官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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