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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巧合还是编造?沈阳技师女生遭本校教师轮奸后坠楼身亡真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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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6:45: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是巧合还是编造?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  6月6日,某热门网络社区出现一个“新闻体”帖子:《沈阳技师学院女学生遭轮奸后坠楼身亡,幕后竟是本校教师!》。该帖称,6月5日凌晨,该校女学生梁某在沈阳市皇姑区一宾馆坠楼身亡。事发前,该女子应校长邀请到沈阳某酒楼吃夜宵时喝醉,3名男子将其搀扶回宾馆,后对该女子实施轮奸,其中一男子为“沈阳技师学院王校长”。此外,该帖还配有一女性躺在血泊中的照片。短时间内,该帖在网络各大论坛和贴吧被大量转载,引得一片哗然。为寻真相,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记者核实,此帖可信度极低,编造的可能性很大。帖子以“记者”口吻陈述,从到达坠楼地点写起,未透露发生坠楼的宾馆名称。帖子还原了现场,转引了保安对事发时的回忆,并有警方对此事展开的调查和一些背景资料。
  经记者查证,这则共计999字并配有2幅照片的帖子,与广西今年4月22日的一则名为《裸体女子凌晨坠楼身亡 死前被两男子带到宾馆》的新闻报道(以下简称“报道”)结构相似,行文雷同。帖子的3个小标题分别为“女子半夜裸身坠楼”、“警方控制三名男子”和“初步认定涉嫌轮奸”,与广西的报道中的3个小标题仅有一字之差“两名男子”变成了“三名男子”。帖子与报道涉及的人名(姓氏)、人数、时间、地名、酒店和宾馆名不同,但行文内容相似度极高,甚至连保安说的“太可惜了,那么年轻漂亮的姑娘,就这么走了”以及回忆事发过程、报警过程和警方出警过程几乎一字不差。帖子及报道中涉及的遇难女子都姓梁,而且都明确提到几名男子使用该女子的身份证在宾馆开房,这是巧合还是编造?
  6月8日晚9时,记者来到沈阳技师学院沈河校区核实此事。门卫室保安表示,该校王校长为女性,男性校领导中并无姓王的,并且王校长在2个小时前才下班回家,近日工作正常,根本不是帖子说的“被警方控制”。
  随后记者从该校多位学生处了解到,并未听说校内发生此事,也未听说有梁姓女生遭遇不幸。同时,记者就此事向警方进行核实,所得答复均为“没听说这件事”。
  【疑点与调查】
  疑点一
  “女学生坠楼身亡”?
  调查
  警方称,当日辖区内未发生意外死亡案件;110无相关接警记录
  帖子称“据了解,事发后,皇姑警方赶到现场调查。”为此,6月9日,记者向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于江求证此事。于江说:“如果有大学生被强奸等造成死亡的敏感案件,我肯定会知情。我压根没听说这个案子。”
  “6月5日以来的这几天,皇姑区警方没有接到任何关于居民意外死亡的报警,更不用说女大学生死亡这种敏感案件。”皇姑区分局分管刑警的副局长李庆敏说,“如果有人坠楼死亡,会有目击者、知情人或死者家属、学校报警,但这几天没有。作为分管刑事案件的副局长,如果有大学生意外死亡这种案件,我肯定会第一时间接到信息报告。可以确定地说,这纯粹是无中生有的事情。”
  在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110接警记录中,记者也没有查询到任何关于6月5日、6日有年轻女性死亡的接警报告。据悉,沈阳市警方命案侦破率高达95%以上。今年仅有4起命案尚未侦破,但均不在皇姑区。
  疑点二
  “事件幕后主使是本校教师”?
  调查
  校方表示,没有女生遭遇此类事件;帖子当事人一切正常
  在帖子中,“沈阳技师学院王校长”和其他两名男子,均“被警方控制”。沈阳技师学院有一男一女两位王姓校长,男正女副。记者在沈阳技师学院采访时了解到,帖子中“被警方控制”的王金堂校长近日工作一切正常。6月10日下午,王金堂在向记者介绍情况后,还接待了来学校考察的济南同行。学院向记者澄清:该校根本就没有女生遭遇如此事件。
  由于临近暑假,沈阳技师学院学生并不多,学校秩序、气氛较为正常。沈阳技师学院几名学生告诉记者:未听说学校发生此事;但看了帖子,都感到害怕。09级数控班学生金帅说:“这个传言影响学校的名声,也影响我们的就业和前途。”“网帖完全是编造的,负面影响特别大。”沈阳技师学院办公室主任陈美兰气愤地说。
  疑点三
  网帖内容如何产生?
  调查
  抄袭、改造某报旧闻;发帖人已被警方拘留
  记者发现,这则不到1000字、配有2幅照片的帖子,与今年4月22日广西《南国早报》一则《裸体女子凌晨坠楼身亡死前被两男子带到宾馆》的新闻报道情节、行文十分雷同。
  该帖子有3个小标题,分别为“女子半夜裸身坠楼”、“警方控制三名男子”和“初步认定涉嫌轮奸”,与《南国早报》报道中的3个小标题基本一样,只是将“两名男子”变成“三名男子”;甚至连保安说的“太可惜了,那么年轻漂亮的姑娘,就这么走了”都一样;回忆事发过程、报警过程和警方出警过程,几乎一字不差;出事女学生都姓梁。
  6月10日下午,记者得到消息,发布此帖的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该男子32岁,详细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观点】
  网络诽谤也是犯罪
  渤海大学传媒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何村教授分析,当前,数以亿计的网民天天从网络上获取信息,网络对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是网络社会并不虚拟,也不会成为法律的真空。“网络上诽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诽谤罪。”何村说,公民如果任意侵犯他人权利,轻则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就会受到刑事追究。
  何村同时建议:网络社区、论坛设置更正、辟谣的专栏,为被诽谤者提供一个澄清的机会,避免以讹传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公安网监部门也应加大监控力度,对散布不实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主动出击查处造谣者。
  【法律相关】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司法实践中,如何在打击网络诽谤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衡平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
  在我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民事侵权的构成
  一般来说,我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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