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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违章停车遭罚后不服 状告交警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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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 18:0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6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就女出租车司机顾清华诉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一大队一案作出判决,认为交警队对顾清华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给予维持。
  1月9日8时45分,顾清华驾驶的出租车行至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中岗楼附近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时,被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民警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顾清华认为,当时自己停车不存在违法行为。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民警应让出租车立即驶离现场,不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处罚。交警队则主张,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该出租车停在中岗楼公交站,致使公交车无法进站和交通拥堵,通过喊话器提醒出租车立即驶离,但原告并没有立即驶离,因此对其作出处罚。
  “交警队提供的录像资料里看不清车辆的车号和车型等信息,而且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不服判决,打算上诉银川市中院。”顾清华委托代理人顾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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