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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时竟用打火机照明 引发火灾各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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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1:5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天黑加油时为查看油箱是否加满,点燃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高峰道路建筑公司雇佣司机陈某被烧的面目全非,为此引发健康权纠纷。7月25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承担此事故40%的责任,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高峰道路建筑公司共计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63190.31元。  原告陈某系被告高峰道路建筑公司的雇员,2011年3月11日,被告领班负责人通知原告到另一个工地加班,当日18时许,原告便开车到被告自己的仓库加油,在加油过程中,由于当时光线较暗,原告便用打火机照明,查看柴油是否加满,结果引发火灾,将原告面部及手部严重烧伤。经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893.78元,其中被告支付了65393.78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三级。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延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被告为其安排的工作过程中,由于被告对其自备的加油罐的加油流程未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疏于管理因而发生事故,致使原告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司机,应当知道在加油区域燃火的危险性,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双方对该判决均表示满意,尤其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一再表示以后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操作规范,做到安全第一。此案警示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操作,牢记操作规范,否则,引发灾难,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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