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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车假房假合同作抵押 图谋高利险遭他人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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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1:50: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誓旦旦找人借款经商,保证支付利息按期还款。一名图谋高额利益喜欢发放民间借贷的人员不料陷入“泥坑”。借款纠纷起争端后,一查作抵押的车子、房子、经营合同都是假的,借款人有意逃废债务。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贾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借款人黄某某应当还款,其约定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装饰“君悦足浴中心”急需付材料款为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以渝FF3691轿车作抵押,后又用两个足浴中心的租赁合同和君悦的装饰图纸作信誉担保。并给原告出据:“借条,今借到贾兆林现金50000.00元,借期二个月,月息5%,用渝FF3691小型轿车抵压(押)。”在书写借条的同时,在借条上写明了被告黄某某银行的存款账号。同时,被告还将所有人为黄某某的渝FF3691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和被告租用张某、张某某房屋开洗浴中心的合同复印件交给了原告贾某某,原告贾某某分二次共付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拿走钱后,原告无法与之联系,才觉查到上当受骗。
  原告多方打听被告的下落无果,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黄某某所有的渝FF3691号车进行保全。经诉讼保全过程调查核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被告黄某某交给原告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登记的渝FF3691号车,发动机号093374,车辆识别代号LSVAM418292436750的所有人并不是被告黄某某,而于2009年10月10日初次登记所有人为蔡某某。2010年1月19日,蔡某某还将该车转让给了谢某某,2011年3月2日,谢又将该车转让给现在的真正所有人孙某某。由此,黄某某提供给贾某某的抵押车子是“伪车”。原告又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经查,被告黄某某在银行的账户上无存款,相当于提供的一张“空头支票”。原告再要求对被告租用的房屋开设的洗浴中心的财产进行扣押。经查,被告黄某某与出租人签订租用房屋合同后,由于没交房屋租金,出租人已将房屋收回。对原告提出的以上各项保全申请,经查均无相应的财产,法院无法裁定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获取高利,轻信被告编造的事实和谎言,将多年的积蓄借给被告黄某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由被告偿还借款的利息的利率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另外查明:被告黄某某曾于2011年9月1日,将明知是租用他人的房屋,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实际已收取张某人民币20万元后挥霍一空,构成诈骗罪,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现被告黄某某关押于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黄永祥返还原告贾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并从2011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之前付清之日止。并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81元,由被告黄某某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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