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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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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22:16: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重大立功提请减刑须开庭审理……更加公开、透明,着力杜绝暗箱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经公布就被公众寄予厚望。
该司法解释7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内业对制度如何从纸上落地充满期待。
裁定前公示内容尚无定论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曾于2010年2月下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减刑假释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其中,服刑人员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重大暴力性犯罪的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原则上也应开庭审理。
随后,上海、浙江、广西等地相继出现了各地首例减刑假释公开审理案件,从完全的书面审理到公开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减刑假释逐渐揭开神秘的面纱,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这次司法解释规定公开的力度更大,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示,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王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公共场所公示,能促进减刑假释更加公平、透明,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通过什么形式、在什么地点公示?公示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哪些?到目前为止没有定论。
记者了解到,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监狱局、市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部门围绕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在相关部门细化操作性规范没有出台前,就如何规范公示运作进行了研讨。
据王犁透露,一种意见认为,公示应在审理案件后、作出决定前。公示内容为某某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减刑幅度为刑期从多少年减为多少年等。而另一种意见则倾向于在审理前就公示。
“减刑假释审理期限仅一个月,时间过紧,同时,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合议庭负责制,根据相关规定,合议庭评议属于审判秘密,减多少在作出正式裁决前都属于审判秘密。”在王犁看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落地尚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
明确六类案件应开庭审理
早在2010年,上海一中院首次在该市北新泾监狱开庭审理一起减刑案件。该院还专门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并在其辖区7所监狱全面推开,一年开庭审理101件减刑假释案件。
在原有两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基础上,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6类案件应当开庭。
“但就庭审程序如何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关规定。”王犁介绍说,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告知服刑人员相关权利,可申请法官回避,监狱代表向法庭宣读减刑假释建议,同监服刑人员就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作证,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全程监督发表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谈自己改造的成果。
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难免被怀疑暗箱操作,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宣判无疑意义重大。
检察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
在减刑假释中,检察院原来一般为事后监督,即减刑、假释的裁定送达同级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定不当,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收到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蒋元清指出,此次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监狱在向法院提请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时所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中包含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院。
记者获悉,浙江省检察系统几年前就实现了对减刑假释案件同步监督,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审查同意意见,法院对于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就不予受理。监狱、看守所对减刑、假释进行合议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列席。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减刑假释监狱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要提交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
“这些硬性规定能够有效地克服监狱在办理具体减刑、假释案件中的随意性,有利于推进阳光执法,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重庆市九龙监狱副监狱长田俊甫说。
司法解释要求,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时明确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必须送达有关执行机关、检察院以及服刑人员本人,包括社区矫正机构,从而确保假释服刑人员的顺利交接。
在王犁看来,假释面不断扩大,司法解释的规定促进了服刑人员无缝对接社区矫正。
为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司法解释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重刑减刑服刑期间要比原来规定的延长,随着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服刑人员和具体刑罚执行部门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蒋元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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